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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8年03月10日19时37分,麦某驾驶粤J/73***号小型客车,由中山往江门方向行驶至西部沿海高速西行17KM+770M时,尾随碰撞由甘某驾驶的粤C/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再碰撞由罗某驾驶的粤C/J04**号大型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三车损坏、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麦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全部过错。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甘某、罗某无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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