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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碰撞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01日08时05分,驾驶人邱某驾驶粤T/133**号大型客车(载学生),从五桂山长命水经城桂路往五桂山桂南学校方向行驶,行驶至S268线:72KM+100M路段处,遇高某骑自行车由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大型客车避让不及与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高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高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过错,邱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某、邱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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