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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县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3)技术审批不严格,防突工作不认真。①公司将“一通三防”会议和防突专题会议合并,多次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召开安排部署防突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每月、每季度进行专项防突研究。②未按规定要求对新田煤矿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区域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的消突评价报告进行专项审批。
        (4)防突新技术应用管理不到位。①公司在引进水力压裂新技术时,未对该项技术进行安全性及实用性专题论证就下发了推广该项技术的文件。②未督促新田煤矿将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等报批,未制止煤矿在生产区域违反水力压裂技术施工工序进行施工。
        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
        (1)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①对瓦斯超限立即撤人未做出明确规定。②督促永贵公司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存在不足。③对永贵公司防突技术审批、新技术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失察。④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每月、每季度进行专项防突研究。
        (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4.黔西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1)黔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新田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跟踪落实不够;黔西县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人员未经过相关业务知识系统培训,监控信息处置工作流程不清。
        (2)黔西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行业管理工作不扎实。行业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情况,工作有安排和布置,但未具体落到实处。
        (3)黔西县政府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上存在差距,在督促相关部门对国有煤矿监管工作上存在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郭鹏,新田煤矿防突队队长。1404回风顺槽穿层抽放钻孔验收管理不到位,造成区域措施穿层抽放钻孔覆盖面未达到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解银楼,新田煤矿通风瓦斯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煤层赋存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未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导致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对1404回风顺槽区域防突措施穿层抽放钻孔验收成果图见煤段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不认真分析并采取措施;对1404回风顺槽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后,其第三循环区域消突评价校检未增加检测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志宏,中共党员,新田煤矿机电副矿长,事故当班值班矿领导。事故当班接到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达1.21%的重大隐患报告后,未按规定在10分钟内赶到调度室指挥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建议给予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4.邢松战,中共党员,新田煤矿安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对井下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等隐患失察,对矿井长期存在甲烷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安设、定期校验等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于子博,中共党员,新田煤矿调度室主任。不掌握调度室主任的岗位职责和矿关于调度工作的有关要求;事故当班接到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达1.21%的报告后,未立即赶到调度室进行处置。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祁公团,中共党员,新田煤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在探明掘进工作面处存在断层、褶曲、煤层变厚等情况下,未按规定向有关部室下达工作联系通知单。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郭洪华,新田煤矿矿长助理,分管开拓和掘进工作。对掘进队队伍管理不严,遇难人员中有2名工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上岗;对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等习惯性违章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8.丁亚伟,中共党员,新田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督促煤矿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井下甲烷传感器长期不按规定位置安设、定期校验等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李通文,中共党员,新田煤矿总工程师,党总支委员。事故当班,接到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达1.21%的报告后,未认真分析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煤层赋存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未督促有关部门补充或修改防突设计;对应用新技术未充分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必要的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李红兴,中共党员,新田煤矿矿长,党总支委员,水力压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关于井下瓦斯超限后立即撤人的相关制度;未按照规定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导致矿井防突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对新技术进行论证,未采取必要的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11.高坤,新田煤矿党总支书记。未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未督促煤矿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薛永伟,永贵公司值班调度员兼监控员。无证上岗,未及时发现新田煤矿瓦斯超限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3.王宗明,中共党员,永贵公司通防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对新田煤矿多次瓦斯超限未认真分析,未督促煤矿查明瓦斯超限真正的原因;未督促新田煤矿将防突专项设计和消突评价报告等上报进行会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4.华卫东,中共党员,永贵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监察工作。对实际钻孔小票数据与抽放钻孔布置成果图不对应等重大隐患失察;在督促煤矿隐患治理工作上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黄忠平,中共党员,永贵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事故当班公司值班领导。事故当班接到新田煤矿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报告后,未下达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命令;安排无资质的监控员兼任调度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王海山,中共党员,永贵公司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新田煤矿包保人。对新田煤矿多次瓦斯超限未认真分析,未督促煤矿查明瓦斯超限真正的原因;未按照省、市要求对掘进工作面的消突评价报告组织审批;对水力压裂新技术未组织专项论证,也未督促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田腾云,中共党员,永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未督促相关人员跟踪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马立伟,中共党员,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组织召开防突专项会议,专题研究防突工作;未督促公司及所属煤矿规定健全瓦斯超限撤人制度。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处15万元的罚款。
        19.张明华,中共党员,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永贵公司党委书记。未认真督促公司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齐相应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彭业生,中共党员,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对所属子公司防突技术措施审批工作上管理不严;对永贵公司及所属煤矿在运用水力压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王珏,中共党员,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监局局长。对督促子公司及所属煤矿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不足;对督促永贵公司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上官书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未及时组织完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公司有关部室、所属子公司及煤矿贯彻落实到位;未按规定每月、每季度进行专项防突研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3.曹志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公司经理层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导致永煤集团股份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及矿井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建议责成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4.江林,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谷里煤安分局副局长,新田煤矿包保人。对新田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跟踪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5.司泰金,中共预备党员,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谷里煤安分局局长,负责甘棠镇等3个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全面工作。未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开展对辖区的国有煤矿安全检查,对新田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徐开军,中共预备党员,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监管二组组长,负责谷里等3个片区煤矿监管工作。未认真督促煤安局监管二组及谷里煤安分局的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吕正兴,中共党员,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煤安局相关人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完善黔西县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信息处置工作流程。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罗清亚,中共党员,黔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未督促煤安局强化监管工作;未加强黔西县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刘金,中共党员,黔西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重点未放在煤矿监管方面,只停留在下发文件上;未按计划要求对新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李波,中共党员,黔西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局长。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1.雷文军,中共党员,黔西县政府副县长。对督促相关部门对新田煤矿监管工作上存在不足。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毕节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田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后已被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的罚款。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永贵公司所属煤矿要停产(建)进行隐患自查,编制整改方案,报经永贵公司批复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经永贵公司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报请所属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
        (二)煤矿企业要加强防突基础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方式,进行超前探测,做好地质编录工作,科学进行地质构造分析,及时准确地掌握煤层层位、地层产状和构造形态,根据构造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二是严格井下穿层抽放、顺层抽放等瓦斯抽采钻孔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钻孔的开口位置、钻孔倾角等必须由技术人员现场给定。钻孔验收时,必须有钻孔参数内容,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并由验收人员及监督验收人员在小票上签字,确保验收钻孔的参数按设计施工到位。验收成果图必须严格按有效的验收小票上图,严禁使用设计图上图;三是严格防突区域、局部措施的校检工作。要严格校检制度管理规定,校检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加强校检作业的现场管理,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对特殊地质构造带和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必须有针对性的调整校检钻孔参数,强化效果检验真实性的监督,确保准确判定煤体是否消突。
        (三)公司及煤矿要健全并完善瓦斯超限撤人等相关制度。一是集团公司及煤矿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井下一旦出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电、撤人。
        (四)煤矿必须加强引进新技术试验和运用的管理工作。一是试验和运用必须提高管理层级和加强审批管理。对矿井防突新工艺、新技术试验和运用引进,必须由上级公司牵头组织专项论证和安全评估;煤矿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报经上级公司审批后,由公司有关领导主抓,相关业务部室指定人员组织煤矿实施;二是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要结合本矿区煤层赋存特点,优化设计,充分进行论证,选取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煤层进行实验,完善相应的核心指标后方能运用;三是对新技术与原有技术混合使用时,必须重新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防突等重点工作必须重新确定相关的技术参数。严禁违背程序实施新技术。
        (五)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各种验收排查报表、检查文书、专题会议成果的分析运用,针对所属煤矿存在的主要隐患、习惯性违章等问题,明确部门和责任人,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二是要从瓦斯治理方案、现场实施及抽采达标等方面查明真正的超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六)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关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配备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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