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㈠田世平,农民,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采煤工。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吴庚文,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矿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㈢李明胜,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工作,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㈣李兴连,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工作,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㈤戴世荣,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队长,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由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给予撤销其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队长职务的行政处分。
辰溪矿业公司蒋家坪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技术管理有缺陷,现场安全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