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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6.22”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07日

  2.石板镇相关领导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矿山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致使安全监管措施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相关人员对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将丁丁沟石灰岩矿山承包给不具备矿长资格的曾朝华的情况不明,对矿山现场存在的隐患失查。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周光学违规放炮,造成的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周光学,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爆破员,在没有确认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宕口内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撤离,只是看见温陶宕口的人员撤离,就主观认为自己宕口的工人都撤离完毕,进行爆破作业。周光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王礼科,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的从业人员,具体分工是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未认真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未严格执行矿山放炮的警戒巡视制度,得到放炮信息后,未及时通知5名现场作业人员撤离矿山现场,致使5名现场人员因放炮后岩石垮塌当场死亡,属于严重失职。王礼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曾朝华,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承包人,是矿山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未对管理人员、炮工及高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其进行业务学习;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多次接到作业人员反映放炮警戒使用的哨子坏了的信息,均未安排购买新的放炮警戒哨子,致使放炮警戒措施不到位。曾朝华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三)、(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王玥,女,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王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三)、(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罚款6万元。

  (五)曾琴,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是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玥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是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负责人,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是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曾琴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三)、(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罚款6万元。

  (六)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将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宕口承包给无资质的曾朝华个人经营,以包带管。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罚款2万元。

  (七)朱江,男,1966年6月出生,现任石板镇经济开发办公室和安监办主任。作为石板镇安全监管工作的主管人员,对石板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监查不够。虽多次检查,但对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承包丁丁沟石灰岩矿山的行为及现场安全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等事实未能及时发现,属于失察行为。朱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九龙坡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陈天彬,男,1960年12月出生,现任石板镇副镇长(分管安全)。作为石板镇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对石板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九龙坡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姜正新,男,1956年4月出生,现任石板镇镇长。作为石板镇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石板镇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领导和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九龙坡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谷九宽,男,1966年2月出生,现任石板镇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石板镇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虽多次检查,对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查出,属于失察行为。谷九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建议九龙坡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王荣忠,男,1954年出生,现为九龙坡区仲裁科主任科员。王荣忠是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玥的父亲,王玥出国期间,为其管理重庆浩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些日常工作,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务人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建议九龙坡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二)建议九龙坡区政府将本案中朱江等5名公务人员的行政处理结果报告市安监局。

  五、矿山处理建议

  建议九龙坡区政府对重庆浩然公司丁丁沟石灰岩矿山予以关闭,并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关闭有关手续。

  六、防范措施和教训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6•22”放炮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石板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九龙坡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督促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培训,提高乡镇监管人员素质,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收到实效。

  (二)石板镇政府要加强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要对非煤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人员、定职责,防止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矿山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发展经济。

  (三)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对爆破物品供给环节的管理,特别要建全完善炸药配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到位。严格审核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破使用条件,严格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矿山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应加强矿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爆破规程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加强与安监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安监部门出据了不具备条件的矿山,要停止爆破物品供给。

  (四)区安监局要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将矿山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隐患,落实责任,督促矿山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区国土部门要严格采矿许可证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在采矿许可证的办证前要征求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要加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监管一个企业拥有多个采矿许可证的使用情况,防止采矿许可证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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