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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六亩塘镇石龙煤矿“9·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6日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9月2日下午14时30分,石龙煤矿安全副矿长吴名标和生产副矿长吴定江主持召开了中班(14点~20点)进班会,参加班前会的有带班长吴参江、安全检查员吴细贤和当班作业人员16名。总共安排18人下井,分3个作业地点作业:二石门铺轨道4人(吴校名、吴清明、吴应祖、吴平国)、1131维修当头4人、+186水平维修5人、绞车司机和运输工3人,当班正好下大雨,加上早班人员没有按时出井,中班人员大约于3点20分才下井。进班后,吴参江带领大工吴校名、小工吴清明、小工吴应祖、推车工吴平国在+186水平二石门铺道起底板,出了一车矸石后,他们开始铺轨道,铺轨道时,发现钢轨短了10公分左右,带班长吴参江就去5煤巷找钢轨去了,安排他们4人继续在+186水平二石门出矸,带班长走后,大工吴校名带领其余3名小工去+199水平21采区回风石门去出煤(防突班的钻屑煤),大工吴校名在当头装煤,小工吴清明、吴应祖用拖车拖煤,推车工吴平国在+186水平大巷的溜煤眼装车,拖出4车钻屑煤后,大工吴校名准备扒开当头两帮护壁挡板,吴应祖对吴校名说“不要去扒,等下扒突出了就不好办了!”吴校名没有听,等刚把挡板扒下来,两帮的煤壁就垮了,引发了突出。

  带班长吴参江寻找钢轨回到+186二石门,发现没有人,就沿岩石上山走到+199水平回风石门,刚刚走到+199水平就被突出的瓦斯与冲击波冲倒在地,并从上山滚下去后昏迷,大约过了2分钟,吴参江醒来,下到+186水平二石门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

  矿长谢县林接到事故电话后,带领股东刘县中下井,随后安全副矿长吴名标、生产副矿长吴定江带领几名职工携带自救器和瓦检仪也下井了,同时井下带班长吴细贤接通知后带领1131维修头4名职工赶到事故现场,矿长谢县林要求把煤斗放空通风,同时带领4人上到+199水平回风石门,发现瓦斯浓度达到90%,煤尘很大,发现风筒被堵塞了,立即将风筒扒开,进行通风排放瓦斯,抢救人员退回到+186m大巷,大约过了3~4分钟,抢救人员又上到+199m水平回风石门,在距煤斗口(回风方向)3米处发现伤员吴清名,将其救出送往医院;在距煤斗口17m处发现伤者吴应祖,将其救出送往医院;带班长吴参江也受轻伤被送往医院;井下搜救人员继续寻找失踪职工,大约23时找到吴校名,人已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67.2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199水平回风石门揭煤后,未能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在打钻过程中,致使顶板和左上角空顶。

  2、职工违章操作擅自将煤巷当头护壁挡板扒开,导致煤巷两帮煤壁垮落,最终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石龙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矿井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止生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

  2、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编制石门揭煤专门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石门在过煤门的过程中,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防突班在打排放钻孔时造成巷道局部空顶,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当班没有安排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4、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从业人员素质低、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弱。

  ㈢事故性质

  经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吴名校,事故当班大工。违章操作擅自将煤巷当头护壁挡板扒开,导致煤巷两帮煤壁垮落,最终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责任人员

  1、吴会义,技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未按要求编制石门揭煤专门设计和作业规程,石门在过煤门的过程中,没有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2、刘文革,防突队长,发现当头有空顶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谢县林,矿长、法人代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煤炭局依法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石龙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石门揭煤没有编制设计,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石门过煤门没有加强支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矿井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加强瓦斯抽放工作,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原则,特别是在石门揭煤、过煤门、煤巷掘进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㈡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强化内部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㈢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全面进行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涟源市煤炭局和我局。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加强防突和一通三防的管理。

  ㈤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重点强化防突知识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㈥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使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年底前必须建立完善井上下通迅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压风系统,确保“三条生命线”完好、畅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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