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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跃名城“5.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7年5月6日9时30分左右,丰跃名城二期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7.84万元。

经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城建局、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新城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成立,法人代表黄国旗,2011年成立丰城分公司,开发丰跃名城项目。

2、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1979年成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法人代表陈裕民。2013年与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丰跃名城施工总承包合同。

3、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从事建筑劳务,法人代表胡历飞。2013年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丰跃名城项目约23万㎡的钢筋工、木工、架子工劳务分包合同。

4、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法人代表肖晓燕,是丰跃名城项目监理单位。

(二)丰跃名城项目基本情况

丰跃名城项目于2012年立项,2013年7月一期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1月主体竣工,现进入玻璃幕墙安装阶段;2016年5月二期项目开工,由于丰城市烟草局地块未能拆迁导致项目规划调整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现已完成3.6万㎡。

二、事故发生、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6日9时30分,江西发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袁庆慧在位于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南楼南侧的钢筋棚旁加工钢筋,2#塔吊信号工杜云云接到木工要求将南、北楼之间的钢管吊运到北楼的呼叫请求后,指挥2#塔吊司机将塔臂由北向南摆动,吊臂撞到南楼南侧外脚手架4根立杆,其中1根立杆从约28米高的架体脱落坠下,砸中正在地面作业的袁庆慧头部,袁庆慧当场倒地失去知觉。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同在现场作业的钢筋工邹行磊和钢筋班长嵇荣则立即扶着袁庆慧头部并掐他的人中穴,袁庆慧没有任何意识,正在附近的1#塔吊司机徐六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袁庆慧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救。10时02分,袁庆慧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城乡规划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17年5月6日晚,江西发达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107万元的赔偿协议。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袁庆慧,男,汉族,1959年出生,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人,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07.84万元,其中抚恤费107万元;医疗处理费2400元;家属招待费约6000元;无财产损失。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追求工程进度,缺乏安全意识,事先未通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塔吊信号工及司机,擅自将南楼外脚手架架体加高到超过塔臂回转的高度。

钢筋工袁庆慧违章作业,在钢筋防护棚外进行钢筋加工,且未佩戴标准的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导致被脚手架钢管打击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配置安全员,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对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及时;未向相关单位报告就擅自将架体加高到超过塔臂回转的高度,对袁庆慧和邹行磊在棚外进行钢筋加工作业以及袁庆慧佩戴竹帽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安全管理缺失。

2、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履行管理职责;针对南楼存在施工超前重大安全隐患,长达15天未及时制定方案消除,对分包单位在加高南楼外架行为未予制止;未按要求编制多塔作业方案,对塔吊作业缺乏管理,在作业前未对塔吊信号工和司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现场未配备安全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3、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丰跃名城二期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未提供工程重大危险源目录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未有效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员,安全检查、教育不到位;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帽,追求进度忽视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另2017年5月19日在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下达停工期间仍安排架子工和木工在现场施工作业,无视行政命令、性质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2、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未落实日常安全巡查,对分包公司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项目现场未配备安全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3、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丰跃名城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袁庆慧,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未佩戴合格的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且在钢筋棚外进行钢筋加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袁庆慧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胡历飞,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足,委任未取得安全考核证书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3、杨家欢,江西省发达劳务有限公司丰跃名城二期项目现场负责人,作为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考核证书资格;对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关于南楼停止施工的决议不予理会,强令架子工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4、嵇荣则,江西发达劳务有限公司钢筋班班长,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袁庆慧等人的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5、赖永亮,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丰跃名城二期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未按要求编制多塔作业方案,未有效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分包单位冒险作业的行为未予有效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

6、杜云云,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2#塔吊信号工,在未到达物料旁、未察明作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发出转动塔臂信号,致使2#塔吊司机无法及时了解作业点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起重指挥信号(GB5082—8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建议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其处以开除处分。

五、防范措施

1、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报建工程施工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要加强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

2、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善施工方案,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行为。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跟班检查;要加强施工人员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建立隐患及时消除制度,牢固树立安全观念,积极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3、建筑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将各类人员纳入企业监控范围,加强对工程安全、进度方面工作的沟通协调。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单位也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沟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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