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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赣江同田乡采区125号采砂船“12.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6年12月25日15时30分,赣江同田乡采砂区125号采砂船在移动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丰城市同田乡赣江采区125号采砂船“12.25”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有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市纪委、市总工会、地方海事处、市港航处、同田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情况。

125采砂船由两个长方形浮箱、简易支架、采挖链斗和输送带组装而成,船长34.5米、船宽7.7米、船型深1.4米,适宜10—15米深的水域采砂作业。

125号采砂船股东情况:刘超荣(法人代表),毛情华(财务),舒涛涛(会计),屈良泉、屈火仁、屈伟伟、舒叶辉、屈荣平、屈平国、莫老板(广西人)等按15.66股分红。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3日,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法人代表钟剑钏,2015年6月取得外销采区砂石开采权,公司手续齐全。该公司管理23艘有证采砂船。公司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五定”要求进行管理,采砂船轮牌作业,无作业任务采砂船集中停靠在指定水域,不得擅自移动。公司成立了外销采区管理领导小组,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有采区巡查记录。2016年12月25日125号采砂船为非生产作业时间、26日也未安排采砂作业。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毛三元,男,50岁(1966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4,丰城同田乡人,家住同田乡上峰村毛家组68号。

屈章贵,又名屈小生,男,43岁(197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丰城同田乡人,家住同田乡沿江村老下洲组70号。

刘超荣,男,34岁(1982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7,丰城市同田人,家住丰邑中央22栋2单元603室,125号采砂船股东兼法人代表。

屈善玩,男,52岁(1964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X,丰城市同田人,家住同田乡沿江村老下洲组159号,125号采砂船股东。

毛情华,男,45岁(197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丰城同田人,家住同田乡上峰村毛家组29号,125号采砂船股东兼财务。

舒涛涛,男,34岁(198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6,丰城市同田人,家住同田乡同田集镇99号,125号采砂船股东兼会计。

屈火仁,男,36岁(1980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7,丰城市同田人,家住同田乡沿江村老下洲组96号,125号采砂船股东。

(四)事故地点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同田乡老下洲村附近江心洲水域。12月25日天气晴,湖面北风5级,浪3级。

(五)部门监管情况。

外销采区成立有专门的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大队。水利(赣抚河道堤防管理局)、交通运输(丰城市地方海事处)、属地政府(同田乡人民政府)都是赣江外销采区现场监管大队成员单位。

水利(赣抚河道堤防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丰城市地方海事处)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属地政府(同田乡人民政府)协助和配合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外销采区现场监管大队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五定”要求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现场监管大队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有日常巡查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情况

12月24日下午,刘超荣通知毛情华:“后天(26日)开采,叫找人到船上做好开采准备。”毛情华立刻发短信给船上做事的股东(屈火仁、舒涛涛、屈良伟、舒叶辉等人);“明天吃了中饭,上挖沙船扒货。”

(二)事故发生经过

12月25日下午2时许,刘超荣、毛情华、屈火仁、舒涛涛、屈良泉、屈伟伟、屈善玩、毛三元、屈章贵及船上做饭的屈师傅等10人,到位于老下洲村附近江心洲水域的125号挖沙机上做事。刘超荣负责操作台,毛情华负责在挖沙机调试水深,舒涛涛负责挖机的气泵冲气,屈火仁在挖机上负责吊锚钢缆绳,屈良泉、屈伟伟两人就在挖沙机上打杂,毛三元、屈章贵、屈善玩三人上吊锚船(屈善玩扶舵)起锚。大概在下午3时30分许,起锚过程中锚绳可能埋到沙堆里,毛三元等三人商量用锚船往前冲,想将锚绳冲出沙子,在开足马力冲第二次的时候,栓锚的钢缆绳突然从水中弹起,由左往右将站在锚船中间部位的毛三元,屈章贵两人打到。

(三)应急救援情况。

屈善玩马上呼叫挖沙船上的人,船上的人听见后,立即开船感到锚船上,毛情华见两人伤情严重,立马拨打南昌的120,并打电话到刘超荣,刘超荣坐小船到锚船上并打电话通知公司、治赣、同田乡政府,然后屈火仁开着锚船往市汉街码头走,和120救护车接头,没过多久,120医务人员来了,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两人已死亡,刘超荣立马打电话通知死者家属,毛情华打110报警。接警后,水上分局立即组织民警会同刑侦部门、同田派出所前往事发地勘验现场开展调查,并将屈善玩、刘超荣带至水上分局调查。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同田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屈章贵家属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赔偿死者毛三元家属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赔偿款现已付清,死者家属均表示谅解。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毛三元,男,50岁(1966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4,丰城同田乡人,家住同田乡上峰村毛家组68号。

死者:屈章贵,又名屈小生,男,43岁(197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丰城同田乡人,家住同田乡沿江村老下洲组70号。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屈善玩违章操作,在取锚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取锚安全操作规程,对取锚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辩识不清,违章作业;钢丝绳被埋在沙堆中,本应该挖沙船上的绞丝机绞出来,而他们为了赶时间,却用起锚船去冲拉钢丝绳;

屈善玩无资质作业,没有经过资质培训、考核,没有取得机动船舶适任证,心存侥幸,冒险作业,违规操作,擅自驾驶机动船舶进行水上取锚。

(二)间接原因

1、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意识淡薄,2016年12月25日当天没有安排125号采砂船作业,26日也未安排采砂作业,125号采砂船擅自移动采砂船进行取锚作业。

2、125号采砂船未落实业主主体责任。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3、安全生产意思不强,没有穿戴安全防护装备;

采砂船舶、机具在指定区域集中停靠后,不得擅自离开移动;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教育没有入心入脑,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分析,赣江同田乡采区125号采砂船“12.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毛三元,吊锚船起锚作业人员,违章吊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鉴于毛三元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屈章贵,吊锚船起锚作业人员,违章吊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鉴于屈章贵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屈火仁,挖砂机吊锚钢缆绳作业人员,违章吊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建议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屈善玩:吊锚船起锚作业人员,无驾船资质,心存侥幸,冒险作业,违规操作,钢丝绳被埋,本应该挖沙船上的绞丝机缓慢绞出来,为了赶时间,却用起锚船去冲力强拽出钢丝绳,屈善玩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两人死亡的事实,负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  万元。

5、刘超荣:125号采砂船法人代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在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未安排125号采砂船采砂作业的情况下,在非生产期、非作业区擅自组织人员移动采砂船,违反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采砂船轮牌作业规定,对采砂船疏于管理,对工作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穿救生衣不管不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屈善玩无资质驾船行为,没有尽到一个管理者的职责,没有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负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  万元。

(二)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公司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五定”要求管理不到位,“采砂船轮牌作业,无作业任务采砂船集中停靠在指定水域,不得擅自移动”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对125采砂船在非生产期、非作业区擅自移动采砂船的情况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丰城市洪洲砂石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五定”要求,加强采砂船轮牌作业、无作业任务采砂船集中停靠在指定水域、不得擅自移动的规定执行力度,对未轮牌作业的采砂船加强检查巡查。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及采砂船工作人员的培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125号采砂船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无任职资格不得聘用。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意识,并按要求穿戴防护装备,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树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查验采砂船舶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的船员及适任证书,查验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齐全,对无证照船舶依法处罚;查验采砂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对违法者依法处罚。督促采区业主建立和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维护采区的正常作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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