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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1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2017年5月12日下午1点左右,在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堆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成立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函》(厦湖府函[2017]83号),厦门象屿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5.1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象屿安监局副局长王哲永任组长,湖里区安监局林立书任副组长,厦门自贸片区纪工委、厦门自贸片区工会、湖里派出所、象屿安监局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湖里检察院参加。调查组根据法定程序,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地单位: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利达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8850A;住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虹路33号象屿工业厂房夹层A1单元;负责人:杨连荣;成立日期:2001年04月09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0502,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9日。

当事人所在单位: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种:装卸工。

二、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情况: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姓名:周木华;性别:男;年龄:51岁;身份证号码:36252319660718XXXX;工作单位: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家庭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德胜镇xx村东山路x号;伤害程度:死亡。

2.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5月12日下午1点左右(公司规定下午工作时间为1点30分),在荣利达物流公司保税区二期港中路三角地块堆场,装卸工周木华(死者,身份证:36252319660718XXXX)午饭后在堆场散步时进入待卸集装箱熟悉货物,被突然滑落的一块石材撞击其腰背部。事故发生后,路过的公司员工宋建平立即上前将其抱出集装箱,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救援电话,随后周木华被120救护车送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于当日下午18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湖里派出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荣利达物流公司等相关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周木华(死者)在非作业时间,私自进入作业区域熟悉货物,被突然滑落的一块石材撞击腰背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角地块堆场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监管不够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周木华(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非作业时间,私自进入作业区域熟悉货物,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2、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角地块堆场虽然有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强调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却忽视了员工午休时间的安全管理,导致周木华(死者)在非作业时间,私自进入作业区域;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不足,没能及时发现制止周木华违规行为,应负次要责任。建议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三角地块堆场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该集团公司对堆场安全监管存在不足,教育培训不够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教训极为惨痛。

一、荣利达物流公司要认真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二、荣利达物流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作业人员岗位操作的安全培训教育,采用多元化教育方式,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有效、深刻、落实。

三、荣利达物流公司三角地块堆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从速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用以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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