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11时40分左右,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兴和项目部在大库联乡杨树湾村倒移通信光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电杆断裂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38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31日11时40分左右,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兴和项目部在大库联乡杨树湾村,在从电杆上倒移通信光缆的施工过程中,电杆断裂将正在电杆上作业的工人段盟森随杆倒地,被电杆击中,现场死亡。
(二)抢救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时,在距离段盟森所在电杆80多米远的另一根电杆上作业的张艳龙突然听到电杆倒下的声音,就急忙从杆上下来跑到断杆现场,看到段盟森被压在电杆下面,张艳龙将附近施工工人张海军和赵斌喊了过来,将倒下压在段盟森身上的电杆用棍子抬起移开,看到段盟森已经没有意识,随后张艳龙给负责人赵子阳打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当时赵子阳正去大库联(乡镇政府所在地)给工人买饭,接到报告后急忙往工地跑,赶回工地就给兴和120打急救电话,并向110报了警,时间不长,120到了现场,随后大库联派出所、乡镇领导等也赶到了现场,120将伤者段盟森送到兴和县医院。经医院确诊段盟森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赵子阳,通过电话联系通知死者家属,对死者家属亲人进行妥善安置,并通过律师寻求赔偿事宜。最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通过协商。由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拿出80万元人民币作为死亡赔偿一次性交付死者家属,双方达成谅解,死者家属出具了死亡赔偿谅解书。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兴和县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兴和项目部“8·3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38万元。
死亡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住址 | 身份证号 |
段盟森 | 男 | 19 | 死亡 | 前期三岔口煤窑村 | 152630*******581X |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方法不安全,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事故发生前电杆上端固定三根电缆线,在杆的下端固定一根与电缆线拉力相反的拉线。拆线工人段盟森上杆拆线时冒险将上端三根线剪断一根,造成电杆受力失衡、安全装置失效,致使电杆受力倾向断线相反方向。这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危险场所防护设备不完善存在技术缺陷。拆卸电缆线前未对受力失衡的电杆采取防护措施,既未绷拉线也未用机械设备防护。
(2)培训教育不够。操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缺乏安全知识,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无知。
(3)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未制定完善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劳动组织不合理。拆线工人上杆作业,现场无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相关的防护措施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
1、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拆线工人段盟森作业方法不安全,操作错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安全培训教育不够,现场施工安全防护不完善,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此次事实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2、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规定,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1、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以本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3、认真开展危险辨识和风险预控,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4、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实现高危作业场所人员减少,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5、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切实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真正落实到位。
内蒙古蒙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8·31”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