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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被砸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05日

企业名称

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事故时间

2008年10月10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下午15点左右,炭素厂阳极组装一车间残脱班员工蒲某和甘某从托盘上吊运残极到残脱机脱落过程中,由于甘某在挂吊具时未对防退卡作确认,单梁吊操作工蒲某吊运残极到残脱坑前时,由于吊运高度较低,碰在地面上的一电解质上导致吊运残极摆动而滑落,正好砸在前4#天车吊运残极扶送人员卢某左脚,经县医院检查为左胫腓骨、外踝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⑴、残脱工甘某在挂吊具时,防退卡未按车间《吊具使用规定》挂到位,属违章操作,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⑵、残脱工蒲某在吊运残极时,未对甘某挂吊具的防退卡作安全确认就进行操作,且对安全吊运残极高度估计不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⑶、残极脱落作业过程中,小组长张某未及时对现场散料及时清扫. 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三。

二、间接原因

⑴、残极脱落作业过程中, 车间工艺技术员没有对残极扶送人员的行走路线和残极吊运高度作规范,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⑵、车间和班组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力,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

⑴、残脱工甘某在挂吊具时,防退卡未按车间《吊具使用规定》操作到位,属违章操作,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⑵、残脱工蒲某在吊运残极时,未对甘功政挂吊具的防退卡作安全确认就进行操作,且对安全吊运残极高度估计不强,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⑶、在残脱过程中,小组长张某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散料进行清扫,对作业现场人员安全操作监护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⑷、残脱班班长田某,副班长罗某对作业现场人员安全操作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要责任。

⑸、工艺技术人员王某未对残极扶送人员的行走路线和残极吊运高度作规范, 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要责任。

⑹、车间安全员对作业现场人员安全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责任。

⑺、车间主任徐某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事故处理

按照事故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甘某,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300元。

⑵、对事故次要责任人蒲某,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100元。 

⑶、对事故次要责任人张某,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100元。      

⑷、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袁某、王某、田某、罗某,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50元。

⑸、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徐某,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50元。

⑹、事故主要责任人甘某于2008年12月5日前向公司作书面检查。

⑺、由炭素厂厂长责成车间分管负责人于2008年12月5日前向公司作书面检查。

防范措施:

⑴、阳极组装一车间在2008年10月15日前组织事故主要责任人甘某和蒲某进行《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准许其上岗。  

⑵、阳极组装一车间工艺技术员王某(兼)在2008年10月15日前对残极扶送人员的行走路线和残极吊运高度作规范。     

⑶、阳极组装一车间和各班组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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