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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3.8”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2、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全面管理负责者何祥桂和企业法人何水,没有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矿山的各项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对职工安全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建议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何宗春、刘新建,责成向湘东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其本人各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建议萍乡市碳酸钙采石场撤消何宗春石工组长、刘新建安全矿长职务。

  2、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何祥桂、何水各处以罚款5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处以罚款2万元。

  六、整改措施

  1、对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进行停产整改,待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3、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责成湘东镇安全办对全镇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整顿结果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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