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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9” 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1日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吊车操作人员在未得到信号指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违反该工种的操作规程;其次吊车在起吊过程中发生故障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货车司机周普江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较差,使身体处于危险部位,致使起重设备发生意外时,来不及躲避,导致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疏于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吊车操作人员孙朝阳在操作过程中,在未得到信号指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违反了该工种的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2、货车司机周普江安全意识淡薄,使身体处于危险部位,致使起重设备发生意外时,来不及躲避,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安全管理人员马玉振、高会清,生产厂长崔俊峰、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3、孙丕周,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贰万元的罚款。

  4、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壹拾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要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开展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督促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杜绝违规违章操作。

  2、要切实加强安全投入,做好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加工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机械制造等行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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