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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1·11”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1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

  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9日,公司地址位于霸州市信安镇霸杨路北侧,法人代表宋力争,注册资金贰仟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加工,销售热扎型材带钢、钢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现有从业人员3800余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1081000008755,组织结构代码证代码为74687910-3。

  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从业人员480人,下设5个车间,设有安全生产专职机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1月11日21:00左右,炼铁一厂炉前工马树强,在班长张亚军的安排下,在1#高炉南出铁场炉台下炮泥存放区向出铁场倒运炮泥;在炮泥班长张亚军马上向副工长曹武汇报,炼铁一厂安全科科长郭峰生接到通知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10分钟后急救车来到现场将马树强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内部逐级进行报告,在医院确定伤者死亡后,于2013年1月11日22:58分,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永海向霸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赵承建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装工人马树强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冒险进入吊物下方被掉落的炮泥砸中致死。

  (二)间接原因

  1.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薄弱,违反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2.炮泥包吊装带未经检测确认其能否达到承重标准。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此事故是一起由职工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马树强,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工人。在吊装炮泥工作中,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吊物下方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张亚军,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炉前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不合理,在吊装作业时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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