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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架吊篮切下工人头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4日

  事故经过及概况

某市公安局综合办公楼,由某公司第二工程处承建。该企业为一级资质,工程建筑面积14600m2,结构类型为框架8层,开程开竣工时间,1998.10.16至1999.8.18。

某年4月3日下午,朱某(男、49岁)在该工地三楼工作面协助瓦工砌隔墙。下午5时前几分钟,朱某到高速井架下料台口,左手扶住井架,头伸在井架内,向在地面搅拌砂浆的工人喊,还要两车砂浆。此时,井架吊篮正从八楼快速往下降落,将朱某的头颅切下,造成朱某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朱某,思想麻痹,缺少应有的安全基本知识。当井架吊篮上升后,仍然将头伸进井架内,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致使快速下降的井架吊篮将朱的头颅切下,当场死亡。另外,该工程项目部对现场安全管理存有疏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真正落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针对性不强,职工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机操工无证上岗;使用的卷扬机为齐齐哈尔产3吨卷扬机,井架虽经验收合格,但井架用密目网封闭后,造成了机操人员视线不清,同时又无专人指挥;井架下料台口无防护措施等等,这些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教训

该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现场防护不到位,料台口无安全门,上下联络无必备的措施。现场施工人员思想麻痹,缺少安全知识,违章作业所致,同时反映了该项目管理上存在疏漏。

防范措施

1.要加强料台口的防护,及安全门的设置;

2.要配备联络信号及专人指挥;

3.要加强对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专业知识教育,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4.项目部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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