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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资料填写说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资料》(以下简称“体系台帐”)是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要求制定的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内部管理的资料。因此,体系台帐中的支持性文件对施工安全起着指导作用;同时,施工过程的安全情况,也必须在体系台帐中如实反映和记载。

本体系台帐共分八大类,三十八小类,其中提供记录表式三十九种,本填制说明对一般要求不作说明,仅对难以理解的地方作必要解释。

一、 管理资料填写与编制的一般要求

1. 对单位、地区、物品等名称必须用全称,不宜用简称。

2. 对无法填写或暂不掌握的情况,可以空着暂不填写,但在了解掌握后必须及时补填。

3. 必须由专人负责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楚、不潦草、不污损、不涂改。

4. 表式和资料分三大类。

第一类为固定式,即项目部只能按表填写,不得更改栏目。

第二类为可部分变更栏目,即项目部可根据本工程实际变更部分填写内容。

第三类为自行设计编制表式,即只要有这部分记录或归类记录即可。

5. 本台帐采用活页形式,是为了方便装订其他相关资料。在一册装订不下时,可按照先后不同内容分别装订成册。同一样式表格不够用时,可另购单页或复印。

6. 本台帐应在认真学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正文及条文说明的基础上,再根据记录说明及注解填写。

二、 管理资料的填写与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安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订立说明,安1共有四小类资料需填写及订立,其中安1-1、安1-3表格已有。

1. 安1-1为固定表式。填写人员应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本表中的“工种安全管理目标”在“保证体系”3.1.1条款中,共有四方面内容,但主要的是“实施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条文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3.1.1条中也有详细要求,请按照执行。

2. 安1-2为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构图。该图由工程项目部(即工地)自行会制,按照条文说明3.1.2要求,标明安全管理组织中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3. 安1-3为可部分变更栏目的表式。即竖向的十一个安全保证体系要素是固定的,而横向为要素分配对象,从项目经理等主要工地负责人一直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当工地人员及部门设置与表式不同时,如较大的工地其部门及负责岗位设置较多;再如有些部门名称及设置不一致,可根据本工地实际另外设计表式,将有关人员及部门(或岗位)全部标明,以便按照实际岗位进行要素分配。

所谓对十一个要素进行分配,就是将这十一个安全保证体系中的按职责、权限,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中。

对要素的分配,按照“★、●、▲”分别填写。如“3.1管理职责”,项目经理应当填“★”,而主要的牵头管理部门如为“综合办”应当填“●”,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为相关部门(个人),可填写“▲”。再如“3.6检查、检验和标识”,主管领导如是项目副经理,则填“★”,如果没有主管领导,只有主管部门的,也应如实填写。总之,项目经理应为关键要素,如3.1、3.2、3.5、3.11等的主管领导。

安1-4“工程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将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打印清楚,装订到资料中。在责任制的右下方,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上本人姓名、日期,以说明本责任制已明确落实了责任人。

(二)安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

安2-1~4均为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规定需收集和编制的文件资料。

1. 安2-1主要为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而制定的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安全保证计划,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安2-2为工程项目部(工地)上级部门(公司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制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

3. 安2-3为工程项目部与企业上级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其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要求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规定。

4. 安2-4为支持性文件,其含义是最高级的安全管理文件,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法规、标准、规章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相关文件。因此,安2-4可以是相关的文件汇编、书籍或合订本文件等。

5. 安2-5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记录,是工程项目部的上级(公司)有关人员对保证体系审核后的记录,应由上级有关审核人员填写,交工程项目部保存,归类到本台帐中。

对保证体系的审核,应按保证体系3.11条及条文说明3.11条要求组织进行。

安2-5记录表一般按个人、职能部门进行要素审核,也可按要素分配进行审核。

(三)安3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1. 安3-1合格供应商名录,可以是企业上级各行政主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确定的名单,因此,如使用上述名录时,只要在其右上角编上“安3-1”字样后,即可归入本册使用,原有活页可撤除。

工程项目部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评价时,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各安监机构对不负责任、不按规定,而进行盲目评定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地,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级予处罚。

2. 安3-2安全用品验收记录,在填写完空格的内容后,同时粘贴在安3-2-1的专用表式上该产品的质保书、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后装订入册。

3. 安3-3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由工程项目部填写,并按要求通知相关单位。

本记录中所列“采购控制安全用品、产品名称”中钢管,系指搭设钢管脚手架或防护架、防坠棚、排架等的钢管材料。

上述产品的材质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四)安4分包管理

1. 安4-1合格分包方名录,一般系由工地上级(即企业)或企业上级管理单位确定并颁发。

“类别”指分包工程类别,如玻璃幕墙、土建、土方等。

2. 安4-2本工程分包方名录,承包性质指“双包”、“清包”等。

(五)安5安全技术交底及动火审批

1. 安5-1总包对分包进场安全总交底,共有十五条,适用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内容,但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每个工程都存在差异,因此,总交底又增加了第十六条“其他补充内容”,工地可根据本工程特点填写有针对性的交底补充内容,一条不够时,可以另立几条,使工程安全特点在补充内容中得到充分说明。

2. 安5-2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在由上海市安监总站编印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的标准范本。但也应注意,在最后也有一行交底内容,要求交底者针对本工程(工种)特点进行交底,即必须按工程特点进行。

3. 安5-3同安5-2。

4. 安5-4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接时的验收记录,包括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等。要求每一项设施的交接验收必须单独填写一张表,如果一项设施移交到多家单位的,应当根据单位个数,分别填写验收记录交接。

5. 安5-5动火许可证,应按动火级别,分别填写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六)安6检查、检验

1. 安6-1安全检查记录表,是所有各类安全检查的总记录,而种类验收单仅对某一设备、设施的验收,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可以使用一张检查表进行综合检查记录。

2. 安6-2~10共有十一张验收单,每次验收必须填写一张,填写要求为:

(1)检点记录指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如验收检查了哪些部位、哪几个点,是全查还是抽查。

(2)实际情况(结果)指检查验收结果,填写原则是“先定量、后定性”,即有具体数据的应按数据填写,无法用数据表示的,可以采用定性描述,但应尽量避免采用好、差或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3)所有设备、设施除应符合验收单中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规章的要求。

(4)对如安6-2脚手架搭设验收单等,搭设要求,有()的空格内表式,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填写。

(5)安6-3特殊类脚手架验收单,脚手架分包单位和脚手架搭设单位,分别指分包脚手架工程的单位和脚手架实际搭设单位,填表人必须填写清楚。

(七)安7事故隐患控制

事故隐患控制共有三张表,其中安7-1是作为安6-1安全检查后,对属于经常性系统性的隐患而转入安7-1表,作事故隐患评审处理的。

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及行为,工程项目部应进行重点和有效的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事故隐患应由工程项目部组织专人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共有五种:1.停止使用、封存;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5.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

组织事故隐患处理人员依保证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表确定。

违章处理登记表应将有关原件粘贴或装订在后。

(八)安8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并覆盖到施工现场的全体员工,以确保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安8-1表中的“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及“事故和事故苗子”中,证人填写为奖励、处罚部门有关人员或安全及相关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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