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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9日

  1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缺1米,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3.风筒末端20米以外有破口,每有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4.风筒接头不严密或吊挂不符合规定或拐死弯,每有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通风设施工程没有按时完成,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6.通风设施质量差(如漏风、密闭不掏槽、墙面有裂缝、构筑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每有一项,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7.通风瓦斯检测仪器没有定期检修和校正而继续使用,每发现一台,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8. 如发现随意乱拆墙、风桥者一次处罚200-500元。

  19.各工作面风袋必须吊挂整齐,风袋口距工作面小于5米,风袋质量要求为600mm橡胶风袋,如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20.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出现空班、漏检、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以上,体积达以0. 5立方米,八小时未处理)现象,每发现一项,处罚作业队组、有关部门及瓦斯员各200-2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缺一次,处罚瓦斯员100元。

  2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一炮三检”记录,处罚瓦斯员100元。

  23.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记录手册、瓦斯班报三者一致)或没有填写牌板、记录、报表、没有交接班签字,每有一项处罚瓦斯员100元。

  24.没有定期洒水,井筒、大巷干燥,煤尘大,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5.主要运输大巷没有定期(一年)冲刷粉尘,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元。

  26.灯房各种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7.灯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8.变电室卫生差、设备有灰尘、油垢或漏油、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9.变电室内各种保护装置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0.变电室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1.井上下通讯不畅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兀。

  32.不遵守操作规程,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处罚操作人员50元。

  3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罚50元。

  34. 要求各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必须安装整齐,开关,风机要上架,电缆电线要吊挂整齐,高度不低于1.8m,每3m吊挂一个电缆钩。如电器设备缺一个挡板,弹簧垫、密封圈、压线板等视为失爆,每一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35.开关、风机如发现一台不上架处罚责任部门100元。

  36.电缆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有一处,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37.开关无闭锁(或失效)、防爆面未涂凡士林、接线工艺差,每有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8.各种声、光联络信号不完善、不灵敏,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9.各类电机没有风叶、风罩,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40.机电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处罚责任部门300元。如人为损坏丢失设备,两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检查发现提升、运输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提升钢丝绳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500元。

  4.提升绞车制动系统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5.提升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6.提升安全保护装置(过卷、过速、限速等)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7.绞车司机工作粗心,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处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并追究刑事责任。

  8.提升串车未挂保险绳,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9.运输小绞车戗压杠不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10.运输小绞车附近卫生差,处罚司机30元。

  11.不用联络信号联络运输,处罚当事人50元。

  12.主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蹬皮带、行人注意安全,否则处罚200元。

  13.在大巷蹬皮带者,处罚50元。

  14.摘挂钩人员不检查矿车连接情况、钢丝绳磨损情况而造成事故,处罚200-5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爆破材料及爆破作业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爆破材料库保管员及看守员脱岗一次,处罚100元。

  2.雷管未编号,处罚保管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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