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发现链环、插销、刮煤棒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3. 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第八章 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
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腰线偏差不超过正负30cm,如巷道不够规格或超宽、超高都要扣减进尺,并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3.放炮工作面没有设专人放警戒,没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标志,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
4.煤里发现夹杂2个以上雷管,处罚各采掘(采煤)队每个300元。
5.发现放炮装药时未充填炮泥,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6.巷道支护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3m,主运输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风巷每1.5m一架无腿棚,当班必须支好,发现每缺一架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7.掘进巷道的密闭工程必须及时,在前一个联络眼打通后,后一个联络眼必须密闭(用砖砌墙,黄土,水泥抹面)回采永久密闭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两道“三七”墙体,间隔50cm,中间夹50cm厚的黄土,在巷道两帮、顶、底必须开30cm深的槽体,保证密闭墙不漏风。采掘工作面的临时密闭必须用砖砌“二四”墙,黄土,水泥抹面。发现密闭不及时或不按规格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8.发现未按规定掘进到位后就回采,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9.发现回采工作面的浮煤超过5%,,处罚采掘(采煤)队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0.煤场发现有40公斤以上的大块石头,每个采掘(采煤)队处罚200元。
11.发现主井筒、运输大巷煤尘大,煤壁、电缆、设备粉尘大,处罚采掘(采煤)队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12.发现各硐室、各皮带头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工具就开工作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3.发现井下各采掘(采煤)队未按规定配备三盏备用矿灯,缺一盏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14.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数量不足,质量差,每处处罚采掘(采煤)队2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5.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无支护,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6.不按作业规程施工,巷道工程质量差,处罚采掘(采煤)队5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7.回采工作面超前切眼贯通后,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8.巷道掘进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开掘联络贯眼,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9.发现倒车硐的距离小于50m,深度大于6m, 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20.掘进巷道联络贯眼贯通后,上一贯眼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记录不完善,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2.回采工作面每一刀采完后,顶煤没有回收干净,处罚采掘(采煤)队2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通风、瓦斯、粉尘防治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无故停止主扇运转,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2.主扇机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3.主扇机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4.各用主扇(电机)损坏不及时修理,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5.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低于8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6.没有按规定按时测风,没有填报测风牌板和测风报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7.没有及时调风、配风,造成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现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8.局扇位置不合理或出现循环风,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9.局扇未实行“风电闭锁”, 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必须使用阻燃风筒,使用非阻燃风筒者每一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1.局扇时开时停,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