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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标 准 号: HJ/T 25-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1999-06-09
实施日期: 199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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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前言
    为保护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在工业企业附近生活的人群以及工业企业界区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进行风险评价,特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用风险评价的方法确定基准值。
    本基准制定了两套基准数据:土壤基准直接接触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土壤基准直接接触是用于保护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不当摄人或皮肤接触土壤的工作人员。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是用于保证化学物质不因土壤的沥滤导致工业企业界区内土壤下方(简称工业企业下方)饮用水源造成危害。如果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现在或将来作为饮用水源,应执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如果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现在或将来均不用作饮用水源,应执行土壤基准直接接触
    本基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基准此次为首次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基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基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基准按照一般风险评价方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以下称简土壤基准)限值的计算方法及通用土壤基准限值。
    本基准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发生后界区内土壤的环境质量风险评价,不适用于采矿、农田和居住用地。
 
2 引用标准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 基准的分类
    本基准分为两类:土壤基准直接接触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
3.1 土壤基准直接接触:是用于保护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不当摄入或皮肤接触土壤的工作人员。
    该基准适用于地表至地表以下0.6m之间的土壤。
3.2 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是用于保证化学物质不因土壤的沥滤导致工业企业下方饮用水源造成危害。
   该基准仅适用于现在或将来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用作饮用水源时,其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
    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现在或将来不用作饮用水源的,按照土壤基准直接接触执行。
 
4 基准值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土壤基准值由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4.1 土壤基准直接接触计算公式:

式中:
    TDo=目标剂量(mg/(kg·d)),指被暴露的工作人员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经口每天直接接触土壤的量(按单位体重计)。
    其中,致癌风险的TDo=10-5/SF经口
    非致癌风险的TDo=1·RfD经口
    SF经口=经口斜率系数(mg/(kg·d)-1*
    RfD经口=慢性经口参考剂量(mg/(kg·d))*
    BW=体重(kg)
    AT=平均时间(d)
    CF=转换系数(106mg/kg)
    EFs=暴露频率(d/a)
    ED=暴露时间(a)
    FC=被污染土壤份额(无单位)
    IR=土壤摄入量(mg/d)
    SA=暴露的皮肤表面积(cm2/d)
    AF=土壤粘附系数(mg/cm2)
    AEi=经摄入的吸收系数
    AEd=经皮肤接触的吸收系数
    *SF经口RfD经口毒性值见附录A。
4.2 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计算公式:
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mg/kg)=Cdw·DAF·20
式中:Cdw=以风险为依据的地下水基准*(mg/L);
      DAF=稀释衰减系数(L/kg)。
      *地下水基准值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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