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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标 准 号: HJ/T 81-200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发布日期: 2001-12-19
实施日期: 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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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前言

  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

  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5 畜禽粪便的贮存

  5.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 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4 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5.5 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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