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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AQ1010-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16.6.6 运行中的接地装置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6.6.7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使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严禁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接地线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16.6.8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在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16.7 照明、通信和信号

  16.7.1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 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 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16.7.2 易燃、易爆工作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6.7.3 选煤厂照明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表7)。

   表7 选煤厂各作业场所照明度

地点

照度/lx

照度平面

主厂房各层

3

地表水平面

操作室、配电室

3

地表水平面

带式输送机走廊及各转载点

5

地表水平面、带式输送机表面

上下台阶梯子

3

梯子垂直面

储煤仓下及火车装车点

3

垂直面

主要人行道和行车道

0.5

地表水平面

储煤厂及汽车道路

0.5-3

地表水平面及汽车运行水平面

铁道线路

0.5

线路上部结构水平面

胶带输送机滚筒维护区

10

水平面

地表水平面手选矸石地点

30

带式输送机表面从选矸人员起到输送带运行相反方向1.5m距离内

  16.7.4 选煤厂必须配备独立的调度指挥系统。调度室、集控室、变电所、配电室、电梯桥箱内等重要岗位必须配备通讯设备。调度通讯系统应当具备强插功能。

  16.7.5 严禁在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接其他负荷。

  16.7.6 噪声较大的作业点,应当装设闪光或报警电话。

  16.8 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

  16.8.1 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不得用潮湿手指接触电器按钮。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绝缘棒或拉杆操作把手进行作业。停电时,将工作部分进行放电,封好地线。操作低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c) 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8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表8 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10及以下

0.7

35

0.90

60-110

1.50

220

2.50

  d)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有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e) 制定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措施。

  f)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10

1.0

35

2.5

60

3.0

110

3.5

220

4.5

  16.8.2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b) 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点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c) 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d) 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e) 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和专职操作人员再次确认无误后,通知调度室恢复送电。

  16.8.3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6.8.4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16.8.5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区域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9的规定值。

  16.8.6 在1 650 V及以下的接触网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 接触网的正、负线使用木杆架设。

  b) 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c) 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d) 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严禁作业。

  e) 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17 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17.1 一般规定

  17.1.1 选煤厂用于监测、控制的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的监测装置,必须稳定、可靠、准确、灵活。

  17.1.2 选煤厂必须建立完善的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规章制度。

  17.1.3 禁止非专业人员对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标定和校准。

  17.1.4 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所使用的电源必须是交流净化稳压电源。

  17.1.5 从事自动监控的维修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上岗作业,操作前应当先进行人身放电。

  17.2 集控室

  17.2.1 集控室必须安设良好的减振、密封、通风、隔音性能、安全通道和符合电气消防的消防设施。集控室必须配备完善的通讯设备和事故照明灯。

  17.2.2 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7.2.3 严禁切断各种设备的报警信号和信号指示灯,确保各种信号显示正常。

  17.2.4 正常启动前,操作人员必须发出启车信号,时间不得少于2min。

  17.3 计算机集中控制

  17.3.1 选煤厂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必须满足工艺流程需求和符合设备操作、开停的安全操作规程。

  17.3.2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的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互为备用。集中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得强行就地开车。

  17.3.3 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程序需要修改时,必须对新、旧程序分别做好备份。

  程序修改必须建立密码制度。

  17.3.4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应当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上位机文件应当定期维护。重要数据应当做好备份。

  17.3.5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应当设置单独的接地装置,不得和电网的接地系统共用。

  17.3.6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主机的供电电源必须是交流净化稳压电源。

  17.4 计算机信息管理

  17.4.1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7.4.2 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控制室建立人员出入管理登记制度。

  b) 重要计算机房按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静电、防盗、防电磁辐射等安全设施。

  c) 计算机设备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小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安装防雷电设施。

  d) 不能停机的计算机采用双回路供电和大功率UPS电源等设施,并配置必要的备份机。

  e) 计算机有关的电源接口、通信接口等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

  f) 计算机机房保持清洁,温度、湿度符合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17.4.3 信息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器机、录入终端等重要系统建立密码制度。密码修改有详细记录。

  b) 各级人员的权限、职责明确。

  c) 重要数据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并做到及时、准确保存。

  d) 外单位人员维修贮存重要数据的设备时,本单位有人在场监督。

  e) 制定预防计算机病毒的相关措施,严防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破坏计算机的正常工作。

  f) 计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设有口令和密码的,及时进行更换。涉及重要业务的技术人员调离时,确认对业务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

  17.4.4 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联网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使用保护管理制度。

  b) 存有重要数据的工控计算机,不得擅自与国际互联网联结。

  c) 设有专人进行管理接人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禁止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禁止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d) 发现利用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18 工业卫生

  18.1 一般规定

  18.1.1 地下煤仓工人作业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高于35℃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室内工作场所低于5℃时,应当设置取暖设备。

  18.1.2 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测定,并建立档案。测定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a) 粉尘作业地点,每月测定1次。

  b) 其他有毒物质作业地点,每季测定1次。

  c) 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1次,其他季节每季测定1次;细菌检验,夏季每旬测定1次,其他季节每月测定1次。

  18.2 职工健康管理

  18.2.1 在有毒性岗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要求佩戴防毒器具。对职工身体有害的工作室必须设通风橱或通风机。

  18.2.2 接触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时,每2年至少检查1次;在10%以下时,每3年至少检查1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线片。

  b) 接触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其检查期限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18.2.3 作业人员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a) 各种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的。

  b)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的。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的胸膜肥厚与粘连的。

  d) 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合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的。

  18.2.4 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硅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煤硅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2年复查1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18.2.5 从事射频作业的值机和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便及时作出评价和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健康。

  18.2.6 选煤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8.3 防粉尘、防噪声、防废气、防污水污染

  18.3.1 在选煤厂火力干燥、原煤准备、干法选煤等工人作业车间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粉尘含量最大允许浓度

序号

粉尘种类

最大允许浓度/mg.m-3

1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2

2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10

  18.3.2 火力干爆、原煤准备车间等粉尘作业点,必须安装除尘设备。

  18.3.3 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min之后关闭。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

  18.3.4 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闭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严防漏风损坏。

  18.3.5 选煤厂应当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的规定,定期对各噪声较强的工作地点进行测试。当工作地点噪声超过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声源,采取吸音、隔音、消音、隔振、阻尼或个人防护等不同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18.3.6 选煤厂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工业噪声标准(表11)。

  表11 工业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允许噪声/dBA

新建企业

现有企业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18.3.7 选煤厂锅炉、取暖煤炉应当加强工业废气污染物的治理,根据环保要求定期测定排放烟尘中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浓度。

  18.3.8 高硫煤矸石山自燃区附近应当定期测定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环保标准的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危险区不准任何人进入,并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硫浓度。

  18.3.9 新建选煤厂的煤泥水处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选煤厂,应当把煤泥水处理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搞好设计和施工。

  18.3.10 选煤厂所排工业污水,必须定期进行悬浮物、石油类、挥发性酚、硫化物等有害成分的检查。选煤厂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18.3.11 选硫铁矿用水中pH值低于6时,应当采取措施(例如加入适量石灰水等),使其pH值控制在6~9范围内。

  18.4 防放射源伤害

  18.4.1 选煤厂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必须遵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等三单位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紊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18.4.2 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要定期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剂量。测出剂量超过规定标准,必须根据不同放射源采取相应屏蔽措施。安装有放射源检测仪表的地方,必须设放射源警示牌。

  18.4.3 在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放射源1 m以上。

  18.4.4 选煤厂必须采用带自动开关的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仪表不工作时,要关闭放射源。

  18.4.5 更换或倒装放射源时,操作人员必须采用长柄钳子。γ源要采用多层金属铅板防护屏,β源要采用有机玻璃板防护屏与工作人员身体隔离。

   换源工作时间较长时,应当采用轮流操作的办法。

   放射源强度超过有关规定时,更换必须由提供放射源的单位或专职部门进行。

  18.4.6 放射源必须指定专人专库保管。放射源不用时,必须加锁。

  18.4.7 距放射性探头2 m以内不许进行电焊。如果必须电焊,应当暂时将放射源关闭。

  18.5 工业救护

  18.5.1 选煤厂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材。卫生所应当配备齐全各种急救器材和药品。

  18.5.2 选煤厂应当对职工进行人工呼吸、心脏起搏、伤口包扎等基本紧急救护技巧和能力的培训。

  18.5.3 工作现场发生危险时,现场领导、班长应当立即组织职工从安全出口撤离危险区,并通知生产调度和有关领导组织抢救。

  18.6 职工安全培训

  18.6.1 选煤厂直接从事生产建设的职工,必须进行强制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实习和参观人员在进车间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18.6.2 安全培训的对象和时间,可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行政职能科室科长等,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星期。

  b) 车间主任、副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等,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c) 电工、起重工、汽车司机、火车司机、司炉工、锅炉工、受压容器操作工、火力干燥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及接触剧毒、易燃、易爆等的特殊工种工人,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d) 选煤司机、维修钳工等,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e) 新进厂的工人(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员),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由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实习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f) 调换工种的工人,都必须重新培训。

  g) 全厂职工每年都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接受教育时间每年每人不少于4天。

  18.6.3 选煤厂厂长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实施。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附录

  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mm,mm,km 毫米,米,千米

  mm2,2 毫米2,米2

  L,m3 升,米3

  mg,g,kg,t,Mt 毫克,克,千克,吨,百万吨

  ms,s,min,h 毫秒,秒,分,小时

  m3/min,m3/h 米3/分,米3/小时

  m/s,km/h,m/s2 米/秒,公里/小时,米/秒2

  kg/m,mg/m3 千克/米,毫克/米3

  N,kN 牛[顿],千牛

  m3/t 米3/吨

  Pa,MPa 帕[斯卡],兆帕

  ℃ 摄氏度

  (°) 度(平面角)

  A,V,kV,Ω,μΩ 安[培],伏[特],千伏,欧[姆],微欧[姆]

  W,kW,J 瓦[特],千瓦,焦[耳]

  dB(A) 分贝(A级)

  >,≥,<,≤ 大于,大于或等于,小于,小于或等于

  %,‰ 百分号,千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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