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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AQ1010-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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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于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 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 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 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 卸煤和贮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 mm×300 mm。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 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 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 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1.5 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 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 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 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 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 贮煤

  6.2.1 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 mm×200 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6.2.2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 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 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 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脏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 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鞋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 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 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 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 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 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 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 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6.2.5 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 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 m以上。

  6.3 给煤

  6.3.1 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1 筛分

  7.1.1 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 筛分机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 破碎

  7.2.1 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 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 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 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 磨碎

  7.3.1 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 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 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1.1 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 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 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 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 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 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 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雷管、炸药,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 跳汰选煤

  8.2.1 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 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 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 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 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 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5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 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 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 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 重介选煤

  8.3.1 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 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 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 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算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 mm。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 浮游选煤

  8.4.1 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 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 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 干法选煤

  8.5.1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 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 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 摇床选煤

  8.6.1 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 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 脱水与干燥

  9.1离心脱水机

  9.1.1 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 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 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 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 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 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入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 过滤机

  9.2.1 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 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 压滤机

  9.3.1 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 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 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 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 火力干燥

  9.4.1 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 15 g/m3。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 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干燥机型号

炉膛

干燥机入口

干燥机出口

引风机

温度/

压力/mmH2O

温度/

压力/mmH2O

温度/

压力/mmH2O

温度/

压力/mmH2O

管式

液筒式

洒落式

沸腾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2

-300

-150

-200

130-170

:1 mmH2O=9.800665Pa

  9.4.4 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9.4.6 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 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 mm。

  9.4.8 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 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 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 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 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

  10 澄清、浓缩和水煤浆

  10.1 分级设施

  10.1.1 选煤厂水池、角锥池、捞坑的检查孔,应当安装脚蹬或固定铁梯。

  10.1.2 工作人员进入池内检查、清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配备低压行灯照明,检查脚蹬或铁梯是否牢固。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人里面检查、1人外面监护。监护人员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检查人员工作的地方,并由专职人员担任。

  c) 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站在梯子上工作。安全带的一端固定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d) 工作完毕,工作地点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盖板灌水。

  10.1.3 水池、角锥池和捞坑应当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盖板、栏杆和走桥。走桥上的花格板必须牢固。禁止工作人员站在无栏杆的池边缘从事清理泡沫、杂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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