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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AQ1010-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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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13.4.3 制动闸及安全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闸皮磨损厚度不得超过1/3。闸皮与制动轮的间隙在转动时保持0.5~0.7 mm之间,停止时接触紧密。

  b) 大、小车轨道设置限位开关和阻车器。终端开关的控制角铁不得损坏。发现大、小阻车器上的木块腐烂或损坏,及时更换。小阻车器内的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损坏。

  c) 大车上的钢轨夹持器及丝杆灵活可靠。

  d) 起吊时,上部钩头终端控制器灵活可靠。

  13.4.4 主电源开关必须加锁并设专人负责。闭合主电源前或者工作中突然断电后,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当处于零位,当吊车上及周围无人后,再闭合主电源。不得利用极限位置的限位装置停车。

  13.4.5 超过5级大风或雨雪天气,桥式、龙门吊车必须停止工作,并停放在指定的地方,锁紧风钳。小车应当返回规定位置,放下抓斗,抓满煤泥。

  13.4.6 严禁任何人在起吊设备下停留或作业。

  13.5 电梯

  13.5.1 电引绳在绳槽内不得打滑、振动。电引绳最小根数大于或等于4,安全系数大于或等于12。

  13.5.2 电梯电引机必须安装电磁常闭式制动器、限速器和安全钳。限建器及安全钳必须灵敏可靠,保证当电梯电引机速度达到额定速度的115%时,及时准确动作。

  13.5.3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梯检查:

  a) 电梯升降时井门开着。

  b) 电梯未停在规定位置。

  c) 信号铃不响或电梯间灯不亮。

  d) 电梯运行中有异常声响。

  13.5.4 禁止非专职人员开动电梯。严禁电梯超载运行。

  13.6 堆取料机

  13.6.1 堆取料机电缆缠绕不正常时,必须停机处理。

  13.6.2 在风速大于20 m/s以及大雾、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堆取料机必须停止作业,并采取稳车措施。

  13.6.3 开动可逆输送带时,必须发出信号。

  13.6.4 堆煤高度不得超过6 m。

  14 技术检查

  14.1 采样

  14.1.1 在厂房内采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流速较高的水流或煤流中进行人工采取煤样时,所用工具和样品的总质量不得超过10kg。

   采样前,操作人员观察周围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样时操作人员站稳,并紧握工具。

  b) 采样机灵活可靠,操作人员站在采样机活动半径以外。

  c) 操作人员上下台阶搬运煤样时,每人每次不许超过25 kg。

  d) 在偏僻、困难或危险的采样点(如沉淀塔等)采样时,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14.1.2 在货车上采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货车未停稳时,不得上车采样。

  b) 操作人员2人,1人采样、1人监护。采样时,操作人员站在车内煤堆上,不得在车帮上行走或跳车。采完样后,确认车下无人时,操作人员方可丢下采样工具下车。操作人员不得随身带煤样和采样工具下车。

  c) 操作人员从一货车向另一货车传递煤样及工具时,每次质量不得超过20 kg。

  d) 操作人员核对车号,在货车停稳并确认相邻股道无机车运行时才能进行。

  14.1.3 在井下采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井下工作的有关安全规程。

  b) 建立下井考勤制度,发现换班后2 h有人尚未上井,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矿调度室,查明原因。

  c) 采样时,注意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采样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在急倾斜煤层中采样时,严密注意底板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工作。遇到打棚栏和无风的巷道或爆破时,不准进行采样工作。

  d) 在采掘工作面采样时,禁止操作人员单独作业。采取生产检查煤样时,注意车辆的来往,防止车辆伤人。采取煤层煤样时,如果必须拆棚栏,则在采样后立即将栅栏插严背实,防止劈帮冒顶。

  e) 在大巷中采样时,采样工具不得与架线接触。在大巷中缩制煤样,应与车道保持一定距离。

  f) 在运输大巷中使用车辆运送煤样,须在取得井运区调度员允许后,方可运送。推车时,严密注意后方情况,接近道岔、巷道及风口时,向前方发出警号。发现后方有机动车辆,及时与其联系并发出警号,同一方向推车时,两车距离不小于1 5 m。禁止放飞车。

  14.2 制样

  14.2.1 制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破碎煤样前,清拣煤样中的铁块、木屑等杂物。

  b) 破碎煤样时,发现杂物进入破碎机,立即停机检查清理,并设专人监视电器开关。发现煤样下料不好,使用小木棒垂直捅煤样。严禁用手和铁棒捅煤样。

  c) 破碎机工作时,不得触摸传动装置及破碎部件。

  d) 使用多钵干式粉碎机时,盖好防护罩,禁止开罩运行。

  14.3 浮沉和筛分试验

  14.3.1 浮沉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配制氯化锌密度液和进行浮沉时,操作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橡胶手套、围裙和防护眼镜。
氯化锌溶液接触皮肤后,操作人员立即用水冲洗干净;发现情况严重,立即进行治疗。

  b) 熬制回收氯化锌溶液时,采用强行抽风,使蒸发的热气尽快排到室外,或直接在室外进行作业。
  c) 使用四氯化碳和其他有机药剂浮沉煤样时,只能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通风柜中进行;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入密闭的容器内,并存入毒品专柜。

  d) 氯化锌和其他有机药剂设有专人负责保管。

  e) 干燥煤样时,严密注意烘干房内温度,严防自燃。

  14.3.2 筛分试验使用的移动式设备必须平稳放置。使用移动式设备时,筛板必须压紧,更换筛板必须停机。

  14.4 化验

  14.4.1 化验应与遵守下列规定:

  a) 支领、配制剧毒药品,有领导审批手续,并有两人同时在场;领用剧毒物品后,设有专人负责;使用完后,剩余部分立即交回。

  b) 蒸馏易燃物品(如乙醚、汽油、苯、二甲苯等),根据其燃点大小在沙浴或水浴上进行。禁止在电炉上直接加热蒸馏。

  c) 蒸发易燃物和进行产生有毒气体试验时,工作场地不得有明火。

  d) 试验过程中,操作人员严密掌握试验过程的变化情况。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e) 混合或稀释硫酸时,将硫酸注入水中,并缓慢进行。不得将水注入硫酸中。

  f) 随时擦净撒落在试验台或地上的化学药品。发现汞撒在试验台或地面时,使用吸管吸起并撤上硫磺粉或其他除汞剂。

  14.4.2 使用压缩气体贮气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的贮气瓶要垂直固定在专用架上,严禁平放。

  b) 严禁不经减压而直接使用压缩气体。往氧弹充氧时,一定要慢开。发热量测定中使用的氧弹定期进行耐压(≥20 MPa)试验,并且充氧后保持气密。如果氧弹充氧到3.3 MPa以上,不得进行下一步燃烧试验,此时应释放氧气,使其压力下降到3.0 MPa以下。

  c) 使用氧气瓶时,氧气瓶与工作场所要有一定距离。禁止在钢瓶的附件或气门上粘附油脂。禁止使用可燃性(如硬橡胶)衬垫。氧气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d) 贮气瓶内气体不能使用干净,要保留一定的压力,压力一般不低于0.5 MPa。

  14.4.3 使用马弗炉、干燥箱、电炉等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绝缘垫上。

  15 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

  15.1 一般规定

  15.1.1 设备安装检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维修较大的项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装检修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并设安全负责人。安装检修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工具和起吊设备的可靠性。严禁超负荷、带病违章作业。

  15.1.2 设备检修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不准用电话联系)。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必须设专人在外监护,必要时还应将断电装置加锁,由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

  15.1.3 检查、检修设备内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行灯或手电筒。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15.1.4 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应当清点工具和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经检查确认一切合格后,方可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试车。

  15.1.5 因检修需要移动、拆除栏杆、安全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如果工作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必须在上述作业地点的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切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样。

  15.1.6 检修高压、高温设备、容器和管道,应当首先采取泄压降温措施。

  15.1.7 更换运转设备的传动带、传动链,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15.1.8 检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不得丢失。检修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当将吊起部分垫稳,手不得伸入其间。检查容易倾倒的部件时,必须支撑牢固。

  使用扳手时,扳手与接触部分不得粘有油脂。不得将扳手加套筒使用。不得将扳手当作锤使用。

  15.2 电焊、气焊和气割

  15.2.1 焊接车间必须配备齐消防器材。严禁在瓦斯含量超过0.5%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15.2.2 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在10 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必须在5 m以上。禁止作业现场吸烟。

  15.2.3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

  15.2.4 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时,应当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操作。

  15.2.5 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焊工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行灯变压器带入设备内和容器内。禁止照明电压超过12V。禁止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15.2.6 氧气瓶必须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减压器上应当设有安全阀。使用的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能斜放,更不能卧放。

  15.2.7 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

  15.2.8 禁止气瓶在露天曝晒。在冬季,气瓶、回火防止器、减压器被冻住后,只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15.2.9 一旦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更换。

  15.2.10 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15.2.11 遇4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禁止从事户外露天作业。在潮湿的地方作业。应当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

  15.2.12 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作业人员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详细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5.3 起重工作

  15.3.1 进行起重工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工作场地以及所用的工具。起重大型设备,必须制定起装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5.3.2 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起重工应当熟悉各种手势、信号和旗语。禁止在高压线下进行起重作业。

  15.3.3 起重物体时不得斜吊。禁止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禁止超负荷吊装以及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工具。

  15.3.4 禁止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面通过或停留。禁止任何人站在起重物上。禁止人与物一起吊运。起重现场应当设警戒线。

  15.3.5 禁止将有电缆通过或有滑线电缆的钢梁、水泥梁作为起重支承点。在钢梁、设备及楼板上禁止焊接吊环和打吊装孔,如果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计算后,方可进行。吊环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15.3.6 厂房内的吊装孔,每层之间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装置和安全装置。各吊装孔必须有牢固盖板和栏杆;临时吊装孔、眼,必须设置临时栏杆、盖板和醒目标志。

  15.3.7 严禁在运行管道、带电运转机械设备,以及不坚固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体上固定滑轮、葫芦、卷扬机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

  15.3.8 起重工具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修维护。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检修后,必须做超载20%的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5.3.9 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必须明确、清楚,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卷扬机限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必须灵活可靠。

  15.3.10 起重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禁止任意拆卸、更换零部件;确须更换,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15.3.11 吊钩、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更换:

  a) 表面有裂纹、破口的。

  b)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的。

  c) 扭转变形超过10°的。

  d)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

  e)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的。

  15.3.12 汽车式起重机应当严格按照《轮胎式起重机安全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15.3.13 自动起重机应当符合《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的技术要求。

  15.3.14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a) 钢丝绳被烧坏或断一股的。

  b) 钢丝绳表面被腐蚀或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40 %以上的。

  c) 受过死角擦扭,部分受压变形的。

  d)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表3所列数值的。

  表3 不同结构钢丝绳允许断丝根数值 根

 

钢丝绳结构

安全系数

6×19

1

互捻制的

6×37

1

互捻制的

6×67

1

互捻制的

18×19

1

互捻制的

6以上

12

22

36

36

6以下

14-16

26-30

38-40

38-40

  15.4 高空作业

  15.4.1 凡作业地点离地面(楼板)2 m以上,即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

  15.4.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手脚残疾、深度近视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5.4.3 高空作业必须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安全带应当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安全带不得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

  15.4.4 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应当注意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周围环境。发现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或停止工作。

  15.4.5 使用梯子登高时,梯子中间不得缺层,并牢固地支靠在墙柱上。梯脚应当有防滑措施。梯子靠放斜度应当在30°~40°之间。使用人字梯,必须挂牢挂钩。

  15.4.6 高空作业时,不得把工具、器材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当使用吊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器材。

  15.4.7 学徒工在没有专职师傅的带领下,不得单独高空作业。

  15.4.8 遇6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天气,不得从事露天高空作业。确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5.4.9 登高作业时,手把软线必须扎紧在固定地方,不得缠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工作。氧气瓶和乙炔瓶与高空焊接点的水平距离要保持10 m以上。

  15.5 设备安装

  15.5.1 设备安装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人员详细讲解、交底。施工时,现场应当设专人监督检查。

  15.5.2 机座就位时,不得用手直接清理垫铁或杂物。移动部件、调整垫铁、盘动转动机件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15.5.3 清洗机件应当使用无铅汽油或煤油。清洗点严禁烟火。废油、破布、棉纱要集中放在有盖的桶内,由专人负责清除。

  15.5.4 施工用的组合支架、平台、组件及其临时加固、就位的方法,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经审批同意。

  15.5.5 在管道支架和对口连接未完成前,不得割去或拆卸加固件。

  15.6 砂轮机

  15.6.1 砂轮机(包括砂轮切割机)必须设置防护罩。

   对于圆周磨削的砂轮机,防护罩的角度不得大于65°,防护置与砂轮半径方向的间隙不得大于20~30 mm,侧面问隙不得大于10~15 mm。

  15.6.2 夹持砂轮的法兰盘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1/3。砂轮与兰盘之间应当垫放弹性纸垫圈或石棉垫圈。

  15.6.3 在砂轮机上磨削时,操作者必须戴眼镜,并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准戴手套拿工件,不准撞击。

  16 电气安全

  1.6.1 一般规定

  16.1.1 选煤厂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16.1.2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部分停电检修及带电作业较为复杂的倒闸操作、双电源倒闸操作和非电气工作人员(如油漆工、起重工、临时工等)在电气场所工作,必须执行专人监护制。

  16.1.3 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16.1.4 变(配)电所及各高压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绝缘和登高作业安全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高压验电器、临时接地线等器具。登高作业安全用具必须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见表4

  表4 登高作业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

 

名称

安全带

安全绳

升降板

脚扣

竹(木)梯

大胶带

小胶带

试验静拉力/kg

225

150

225

225

100

荷重180

试验周期

半年1

外表检查周期

每月1

试验时间/min

5

  16.1.5 电气线路必须经常巡视、检查。出现大风、扬沙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电气事故。

  16.1.6 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带电导线、电器设备、电缆沟附近,不得有引起火灾的热源。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当迅速切断电源,使用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砂子扑救。严禁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

  16.2 变(配)电所

  16.2.1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并悬挂安全警示牌。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 m。配电室(点)入口处应当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变电所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程、规则。

  16.2.2 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所属电器设备。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必须加锁.钥匙放在固定地点。电工应当定期巡视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

  16.2.3 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值班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取得合格后,方能继续上岗。

  16.2.4 变(配)电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办理操作票手续,并1人操作、1人监护。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保险丝。值班人员装卸高压熔断电器,应当停电、验电和放电,并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用手拉、合刀闸开关,脸部不准正对开关。发现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自行断开电源,事后向领导报告。

  16.2.5 操作人员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缆和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且闭锁。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工作完成后,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16.2.6 配电室(点)的入口处或门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6.2.7 装设接地线,必须验明设备确实无电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进行。

  16.2.8 配备双电源及自备电源的企业,禁止向电网倒送电源和由低压倒送高压。当电网检修时,必须将可能倒送电源的刀闸或空气开关拉开后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16.3 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

  16.3.1 高压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线路电压小于或等于10 kV时,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2 m;线路电压大于10 kV但小于110 kV时,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4 m。

  16.3.2 操作人员1人巡视电缆线路及杆上变压器时,不得登杆上变压器台;2人巡视时,允许1人高空作业、1人监护,但巡视人与带电导线保持以下安全距离,6 kV以下0.7 m,10~35 kV之间为1 m。

  16.3.3 禁止架空线下堆放其他物品。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最下部到地面的垂直安全距离见表5。

  表5 架空线最下部到地面的垂直安全距离

 

线路通过地区

电压等级/KV

1

1-10

地面

3

4.5

道路交叉地面

5

5.5

铁路交叉点

7.5

7.5

  16.3.4 检修线路、开关、刀闸、跌落保险时,必须将联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停电,并验电接地后,方能进行工作。

  16.3.5 在带电线路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设专人监护,并使用绝缘柄工具。禁止使用金属尺、刀子、锉刀等金属工具。

  b)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

  c) 在高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天气良好情况下,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带领,按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的带电作业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

  16.4 车间电气

  16.4.1 检修车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应当将断开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柄锁住,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16.4.2 在停电后的高压电动机回路上和其启动装置上进行检修时,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手续。

  16.4.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及负荷电缆,应当挂在安全可靠的支架或墙上。通过地面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16.5 电气试验与测定

  16.5.1 电气设备(包括输电导线、电缆等)应当定期进行试验与测定。试验及测定前,必须按技术规程拟定工作计划,准备好试验用的仪表、仪器。

  16.5.2电气设备试验必须在绝缘垫或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16.5.3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高压电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由2名熟练电工进行。测量架空高压线电流,不得使用钳形电流表。

  16.5.4 电气试验与测定用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见表6。

  表6 电气安全用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

工作电压/

KV

试验标准

试验周期

耐压/KV

耐压时间/min

泄漏电源/mA

出厂

使用

出厂

使用

出厂

使用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35及以下

线电压的3倍但不得低于40

5

1-2

绝缘手套

各种电压

12

8

1

12

9

半年

绝缘靴

各种电压

20

15

2

1

10

7.5

半年

绝缘鞋

1及以下

5

3.5

1

2

半年

绝缘毡和绝缘垫

1及以下

5

2-3cm/s

速度拉过

5

2

1及以下

15

15

绝缘站台

各种电压

40

2

3

本体

35及以下

25

1

半年

手把

10及以下

40

5

半年

10及以下

105

5

半年

  16.6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6.1 变电所(站)向外输配电线路,必须安装短路、接地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必须安装过负荷、过流、短路、过电压等保护装置。

  16.6.2 电力变压器必须安装相间短路、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接地短路、绕组的匝间短路、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外部接地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过负荷等保护。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及漏电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要有过电流、过负荷和短路保护。

  16.6.3 发现变电所(站)、配电室开关跳闸,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通过安全电器试验合格后,方可送电。

  16.6.4 选煤厂中央变电所(站)电源总进线端必须装设阀型避雷器。变电所的每组母线应当装设避雷器。变电所内所有避雷器要以最短的接地线与配电装置的主接地网连接,并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多雷地区低压设备的防雷保护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

  16.6.5 在电气设备系统中,下列设备必须接地;

  a) 电机、变压器及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b)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c)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d) 配电、控制、保护用盘(台、箱)的框架。

  e)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f) 电缆支架。

  g)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杆塔。

  h) 装有配电线杆上的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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