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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AQ1010-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2 作业场所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6 卸煤和贮煤

  6.1 卸煤

  6.2 贮煤

  6.3 给煤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1 筛分

  7.2 破碎

  7.3 磨碎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2 跳汰选煤

  8.3 重介选煤

  8.4 浮游选煤

  8.5 干法选煤

  8.6 摇床选煤

  9 脱水与干燥

  9.1 离心脱水机

  9.2 过滤机

  9.3 压滤机

  9.4 火力干燥

  10 澄清、浓缩和水煤浆

  10.1 分级设施

  10.2 浓缩设施

  10.3 室外沉淀池和尾矿场

  10.4 水煤浆

  11 厂内外运输

  11.1 胶带输送机

  11.2 刮板输送机

  11.3 斗式提升机

  11.4 架空索道

  11.5 机动车运输

  11.6 铁路运输

  11.7 装车

  12 矸石处理

  13 辅助设备

  13.1 溜槽和管道

  13.2 泵类

  13.3 风机

  13.4 龙门吊车及桥式抓斗机

  13.5 电梯

  13.6 堆取料机

  14 技术检查

  14.1 采样

  14.2 制样

  14.3 浮沉和筛分试验

  14.4 化验

  15 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

  15.1 一般规定

  15.2 电焊、气焊和气割

  15.3 起重工作

  15.4 高空作业

  15.5 设备安装

  15.6 砂轮机

  16 电气安全

  16.1 一般规定

  16.2 变(配)电所

  16.3 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

  16.4 车间电气

  16.5 电气试验与测定

  16.6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7 照明、通信和信号

  16.8 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

  17 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17.1 一般规程

  17.2 集控室

  17.3 计算机集中控制

  17.4 计算机信息管理

  18 工业卫生

  18.1 一般规定

  18.2 职工健康管理

  18.3 防粉尘、防噪声、防废气、防污水污染

  18.4 防放射源伤害

  18.5 工业救护

  18.6 职工安全培训

  附录 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前言

  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标准的总体结构以选煤厂的主要生产环节为基础,规定了各生产环节在安全生产上应遵循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选煤厂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忠健、张殿增、岳胜云、蒋志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言

  选煤厂是煤炭行业对生产原煤进行筛分和洗选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加工厂。选煤厂一系列加工生产环节中,大量机电设备的操作和管理都涉及人身安全,为保证选煤厂能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出适应选煤厂生产安全和客观规律,体现选煤行业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和现代化进程的标准。

  目前,煤炭行业执行的《选煤厂安全规程》是1991年3月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并颁发的。为适应10多年来选煤行业发生的巨大变化,本标准对原《选煤厂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选煤厂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动筛跳汰机 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

  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

  浮选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入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

  絮凝剂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

  深锥浓缩机 deep cone 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

  洗水闭路循环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矿场 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

  加压过滤机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人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人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

  水煤浆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

  捞坑 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

  数控无线调车系统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

  警冲标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

  调车绞车 dispatching 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

  粉尘 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 总则

  4.1 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 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 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 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 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人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 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 作业场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 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 m。

  5.2.3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 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 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 mm×50 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0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人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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