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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认定为工伤 让法律蒙羞?

作者:郭玉峰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30日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29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张海超说:“我这几年奔波的结果就是为了这个证明,现在已经拿到了,但还是觉得这个结果来得太晚了。” 《据青年报报道》

 

    张海超为了鉴定自己“尘肺”职业病,维护自己之基本合法权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以 “开胸验肺”这种自残甚至自杀的悲壮举动求证真相,让法律蒙羞、使正义汗颜。这件事情折射出了弱势群体的维权道路何等艰难。张海超事件中劳动监管部门、职业病鉴定机构、单位、工会,但凡有一个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的话,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更为可怕的是相关法律的缺陷,正是相关法律的缺陷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和用工单位有机可乘。如何避免张海超们的悲剧以后不再上演?
 
    一、必须完善相关法律。
 
 
    二、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职工对诊断结果不服,可以向市级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对市级卫生局的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如果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申请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然后再主张相关的赔偿。从理论上来讲没什么错,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诉求权利和渠道。可是在实践中,要走完这一套法律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几个月、3年、8年……没有人能准确回答,一些企业恶意利用这些法律程序就可能将职业病劳动者拖垮。而对于身患职业病,被痛苦折磨甚至在死亡边缘挣扎的劳动者来说,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维权抗挣,无异于雪上加霜、煎熬身心。而赔偿款对于渴求治病救命的职业病患者来讲,是救命钱,就是其生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伤认定以及最终的赔偿却要经过多个部门、通过多道程序、历时很长时间,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多数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都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有的甚至来不及等到最终“胜利”的一天,就因身心憔悴或无钱医治而“含恨”辞世。为了不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尽可能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尽可能缩短劳动者维权时间;尽可能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切实、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广义上来讲,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劳动者,关注张海超们就是在关心我们自己。法治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科学、务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才是劳动者维权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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