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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岂能“一离厂门,概不负责”

作者:刘昌海  来源:红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7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延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和工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算作工伤。如果刚刚下班走出厂门的职工遭到车祸,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有违人性化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受伤害职工的确可以从中获得赔偿,但施行过程中,和现行的工伤保险并不抵触。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一般按照“补差”的原则进行赔偿,即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完以后,如果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可以说,职工工伤保险的存在,弥补了交强险赔付数额较低的不足。而且,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也能够保留劳动关系,免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国外许多国家未将类似情况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能成为我国也如此规定的理由。现在我国交强险的赔付额度还偏低,经常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治疗需要。而且,一旦出现肇事人未投保、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况,受伤害人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受伤害人在事故中失去了劳动能力,将会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而国外发达国家不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比较高,遇到车辆无保险或肇事者无力赔付的情况,还规定由政府来负责赔偿。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另外,国外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伤致残的职工不会因此失去生活的保障。

    至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有点脑子的人都会明白,广大的职工的诉求是把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把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排除出去。

    一个政策的制定,不管有多少种理由,最基本的一点是看有没有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是扩大职工利益范围,而不是减少职工的各项权益。参考外国经验的时候,应该采取“只要对广大职工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机械照搬,东施效颦。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算作工伤,符合我国的国情,是一条能够保障职工权益的人性化政策,应该予以坚持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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