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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法规 界定体罚等校园事故责任

作者:俞路石  来源:中国教育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合肥出台法规界定校园事故责任

  体罚学生等十一种情形由学校负责赔偿

  中小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日前,安徽省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各种事故的发生给校方、家长和学生该承担的责任列出了“明细账”,这将有效减少扯皮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

  按照该条例,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11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学校原因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但未给予必要照顾的;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能及时救助的等。

  该条例也规定,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意外,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学生自杀、自伤等8种情形,学校在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将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悉,《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合肥市将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许载运学生;严格制止查处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校门前及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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