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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专项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03日
一、              编制依据
1、《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施工安全标准规范》(JTJ076-95)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二、工程概况
三、主要工序简介
17#主墩基坑爆破采用以深空台阶爆破为主,临近边坡地带采用浅孔爆破,边坡采用欲裂爆破方案,以上爆破均采用电雷管起爆炸材用乳化炸药。主要工序如下:
1、 开凿台阶作业面
人工清楚地表杂物和覆盖土层,用小型爆破形成台阶作业面。
2、 布孔
根据《爆破设计方案》放出开挖轮廓线、各炮孔位,予以标号并插入木牌逐孔写明孔深、孔径、及到大小。
3、 钻孔
按爆破设计的位置方向、角度风枪钻孔,先慢后快。钻孔过程中,严防卡钻、超钻、漏钻和错钻,并留意地质情况变化情况,遇到夹层或与表面石质有明显不同时应及时与技术人员研究处理,调整孔位和孔网参数。应检查炮孔有无堵控,卡控现象,以及炮孔的孔位、间距、深度、角度、是否与设计相符。对孔口岩石破碎不稳定的,进行维护,避免孔口形成喇叭状。钻孔结束后应封盖孔口或设立标志。
4、 装药
装药前,要仔细检查炮孔的情况,清楚孔内积水、杂物。装药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药量,把炸药按每孔设计药量分好,边装药边测量,以确保药量符合设计要求。
5、 炮孔堵塞
炸药安放后应立即进行堵塞,深空爆破孔口堵塞长度一般为3.5米,欲裂爆破应为1-1.5米,缓冲孔和常规孔一般长度为0.9-1.2米。堵塞材料采用炮泥和盐粉,应用木或竹制炮棍分层亚金捣实,每层以10公分为宜,堵塞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导线。
6、 爆破网路的敷设
网路敷设前应检查起爆器材的质量、数量、段别并编号、分类,严格按设计敷设网路。
7、 安全警戒
从爆破器材运抵现场后,设置安全警戒,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网路连接后,工作人员逐渐撤离,警戒员、防护人员在指定地点就位,实现区段临时封锁,防止人员车辆进入施爆区。
8、 起爆
在网路检查、防护工程检查无误后,各方警戒下,在规定的时间,指挥员即可命令起爆。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掩蔽处必须牢固可靠。
9、 爆后检查
爆破完成后,间隔规定时间,安全检查无误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现场,通线路,放行车辆。
四、爆破安全验算
五、爆破安全要求
1、一般规定
1.1、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和工作职责内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涉爆作业队为本作业队民爆管理第一责任人。
1.2、各涉爆作业队要建立民爆管理领导小组.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逐级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民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项目部民爆物品主管部门是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对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物资部、工程部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部安全环部保包部负责对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培训。
1.3、从事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作业队应积极与安全环保部联系进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培训过的涉爆人员原则上不应变动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要报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调动。
1.4、民爆物品的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涉爆作业队应取得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1.5、涉爆作业队在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1.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7、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
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
2.1、项目部民爆物品的购买由物资部负责,由公安机关审批完成后交付给民爆公司代为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并有民爆公司负责送到施工现场,并作安全技术指导。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2.2、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备案。
3.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3.1、民爆物品的内部运输,应在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统一送公安机关民爆管理部门。
3.2、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运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3.2.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2.3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参与;
3.2.4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3.3、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3.44、运载爆炸物品的车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4、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4.1、民爆物品的储存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民爆物品储存在专用的运输车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4.2、民爆物品运输车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3、民爆物品的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4.4、存放民爆物品的运输车,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4.5、储存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4.5.2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4.5.3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运输车应设置围栏。
4.6、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4.6.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退库制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4.6.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输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6.3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4.6.4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严格按审批库容量储存。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一昼夜的生产用量;
4.6.5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4.6.6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5、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5.1、使用民爆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和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2、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地面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隧道内爆破作业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5.3、使用民爆物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退库记录。
5.4、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5.5、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通信联络。
5.6、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民爆物品运输和地面爆破作业。
5.7、地面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
5.8、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6、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6.1、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6.2、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6.3、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7、爆破作业管理
7.1、每次钻爆作业前应进行钻爆设计,钻爆设计应经工程部审核、项目总工批准。
7.2、钻眼作业应严格按钻爆设计进行。
7.3、每个爆破作业班组应配备1名安全员、押运员,确保火工品从出库、运输、使用及退库的全过程始终处于监控之下。
7.4、钻爆作业结束后,爆破作业班组的退库员应立即退库,办理完善的退库手续。零退库也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7.5、钻爆作业班组安全员应对爆破作业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钻眼情况、装药情况、爆炸情况(爆炸多少、未爆炸多少)、炸药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多少、剩余多少)、退库情况、特殊情况及处理等。
8、爆破作业
8.1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8.2 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8.3 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8.4 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8.5 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眼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或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应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的情况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8.6 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能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8.7 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8.8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和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9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8.10 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8.11 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⑵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⑶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⑷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⑸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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