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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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