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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8日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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