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 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 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 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 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 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 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 16条 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 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 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