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指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把安全技术关。
第二条 组织制定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督促各部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及时总结安全工作情况,经常向安全副矿长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的改进意见。
第四条 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采掘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责令停产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条 配合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活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第六条 负责制定全矿安全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奖罚办法,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
第七条 做好安检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发挥好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控制事故发生。
第八条 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修改,并监督检查实施。组织事故抢救及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有关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按照上级规定做好本科内部业务工作,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第十条 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