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风员负责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湿度及所需检测气体的浓度等及时准确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监测 各用风地点(巷道)的配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提出风量调整方案。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时,测定有关参数和做好资料汇总工作,协助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阻力测定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测定工作。
第2条 按规定进行测风,数据要齐全准确,正确真实地反映出各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及气体情况,严格按《矿井及各作业地点配风计划表》的要求进行风量分配。
第3条 搞好资料收集整理,把每次测定的数据要认真填写《测风日志》、《通风月报》、《通风旬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确、清晰。
第4条 爱护仪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拆卸和转借他人,如有损坏要及时汇报或更换,到期要按时上缴维修和鉴定。
第5条 参与计算矿井通风参数:有效风量率、外部漏风率、等积孔等工作。
第6条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不按规定对矿井进行测风的,当班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测风不认真,数据弄虚作假导至用风地点配风量不合理的,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当班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按工作安排对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调配造成事故的,当班测风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向领导提供虚假数据导致领导工作判断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当班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巡查区域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当班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当班的测风检查中,出现明显检查失误,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巡回检查的区域发现通防设施不完好,没及时汇报或处理,当班测风员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由于测风员配风量检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当班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