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员负责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负责对巡检区域的甲烷、传感器和通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矿井巡检区域的瓦斯检查严格按设点计划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
第2条 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点名上岗制度,坚持八小时工作制。
第3条 严格现场检查,检查的次数和间隔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数据要准确,填写牌板要清楚,手册、牌板和日报表要一致。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第4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牌板挂在规定位置,距工作面50-100m。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汇报并予以补齐。
第5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完整清晰。
第6条 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必须立即向通防科和矿调度汇报,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7条 爱护仪器仪表,不准损坏或任意打开拆卸,不合格的仪器不准带入井下。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不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的,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超过规程规定的,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出现空班漏检的,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瓦斯检查时,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后果的,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巡查区域出现的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当班的瓦斯巡回检查中,出现明显检查失误,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巡回检查的区域发现通防设施不完好,没及时汇报或处理,当班瓦斯检查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由于瓦斯检查员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当班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损失大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