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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的类型及主要表现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6日

常见装置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D1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D2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且不按时整改。
D3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D4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D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D6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D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D8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D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D10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D11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 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 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 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 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 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 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D12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 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 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D13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D14  防火、防爆、防毒的装置性违章:
——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 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D15  设计、施工过程常见的装置性违章现象:
——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执行专业规程的要求;
—— 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油系统、油区、氢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 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防火防尘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防噪音、高温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要求;
——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执行设计、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 输变电设施防污闪措施和防护通道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常见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E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E2  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E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E4  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E5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E6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E7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E8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E9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E10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常见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F1  对国家、行业、南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F2  未能履行安全生产到岗到位标准,工作不到位。
F3  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F4  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深层次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F5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F6  有章不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F7  对事故、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F8  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
F9  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安全责任。
F10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F11  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或胶鞋。
F12  进入计算机房、制氢站内的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鞋。
F13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F14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F15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事件的发生,或在事故事件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F16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F17  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及时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F18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F19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F20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F21  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F22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选择不合格承包商;施工单位资质及其施工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施工单位有资质但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劳务外包单位资质及其劳务外包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以包代管。
F23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依法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F23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F24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与施工方案及现场不一致。
F25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施工前没有按规定流程组织审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不是由施工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亲自编写;施工方案所列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
F26 “三种人”资格把关不严,不符合要求的“三种人”入网作业;
F27  工作票签发人(会签人)没有认真核对工作票、申请票、施工方案三者施工任务一致、安全措施一致、工作人员一致、工作时间一致(按批准的申请票工作时间为准)。
F28  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质、不清楚自己安全职责。
F29  工作延期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F30  工作票所列工作班人员与现场不一致。
F31  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没有清点、撤离所有工作班人员(含临时工),没有认真核实现场接地线(含个人保安接地线)。
F32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F33  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F34  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F35  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事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F36  多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
F37  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F38  没有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多经企业开展检查、指导、培训和帮扶工作。
F39  没有指导、监督多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安全业绩考核等安全规章制度。
F40  没有及时督出多经企业对其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违章进行处罚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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