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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9日

    3)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不吊。
    5) 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6) 高压电线下不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7)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8) 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吊。
    9)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10) 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3、设备管理
    (1) 必须加强机重机械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按“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处对每台设备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2) 起重机械及吊、索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3) 起重机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4) 起重设备及吊、索具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5) 起重设备的外维,由维护部统一委托具有维修起重设备的公司进行检修,具体规定如下:
    1) 维修起重设备的公司(简称乙方)须指派具有检修起重设备资格的人员,并遵守京丰公司(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京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 乙方工作人员在检修工作中必须接受甲方负责人的管理,在检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负责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定期(每月一次)对甲方的所有起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按照《京丰电力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检查报告见附页1。
    4) 乙方在检查甲方的起重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设备专责人或维护部安全专工,并制定检修方案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 甲方的起重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或提供技术支持。
    6)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后的设备必须保证起重设备使用良好,在半年内不应出现大的损坏。
    7) 乙方在维修甲方的起重设备时应提供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在检修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双方认可后签字。验收单见附件2。
    8) 甲方的起重设备的年检,由乙方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技监局进行年检工作,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维护部
    200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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