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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9日

一、目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检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现场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维护部所属各专业班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三、引用文件
    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岗位职责
    1、设备专责人负责日常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配合维保人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消缺和检修工作,负责检修后的试运和验收工作。
    2、起重机操作人员负责起重机的使用,报修和试运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的使用监督检查和起重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外联系报检工作,负责外委检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一般规定
    (1) 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2) 必须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3) 操作人员懂得机械性能,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5) 起重机械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和吊具要认真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6) 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7) 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交换方向。
    (8) 注意保养机械设备,经常进行检查。
    (9)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司索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均应立即执行。
    (10) 起重作业时严禁超载。
    2、操作人员的管理
    (1)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维护部部提出,会同安生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由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北京市丰台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凭市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3)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收回操作证,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4) 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十不吊”。
    1) 超负荷或外拉斜拽工件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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