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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和职业病,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工作和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要掌握所炼原油的品种和其比例,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变化分析,及时向有关生产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通报物料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变化,做到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好用,处于完好状态。要切实落实好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药品器材等。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根据有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技术部门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和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本质安全。

第七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须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生产单位对于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和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班组和岗位,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除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以下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1.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及救护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并掌握中毒自救及互救的基本技能;

2.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熟练掌握有关特殊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及保管要求;

4.掌握本装置、本岗位有毒有害气体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单位,要摸清有毒有害气体的分布情况,绘制有毒有害气体的平面分布图。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气体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并落实防护、急救措施,同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并配备好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品器材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毒事故演练。

第十一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单位应成立义务气防队,培训义务气防员。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应配备相应的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使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员工有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器材和检测附义器的有关规定。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内从事诸如采样、检尺、测温、脱水、各种施工作业,要同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防止中毒窒息、防止硫化氢中毒、气体防护和化学危险物品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监护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按“职业禁忌证”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要积极采取正确的救护措施组织救护,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执行,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和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作业的通用安全防护措施。

1.当从事具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浓度,并记录测定时间、地点、方法和仪器、现场条件、次数、结果。在准确测定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中;应检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3.主要防护措施

①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检定、维护;

②在已确定为有毒有害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

③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④当存在因有毒有害气体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安全带和灭火器。发现异常或不合格,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⑤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⑥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情况,不能擅离职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好明确的联络信号。

⑦当发现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挂好标志;

⑨如果作业现场的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知;

⑩在存在有毒有害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发生作业人员中毒,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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