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炼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包括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等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职责
1.机动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管理单位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保证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报警器出现故障要及时联系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还没有及时恢复正常的,每一报警器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