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投资的预期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隐患治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隐患的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安全环保隐患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 机动设备处是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的施工管理。
第五条 技术发展处是生产工艺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工艺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各类隐患治理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方案筛选。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所主管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验收和效果验证。
第七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将隐患治理和控制投资列入企业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隐患所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调查识别、评价、初步治理方案提出、控制和应急措施在现场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隐患的判定依据
㈠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㈡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
㈢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
㈣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
㈤安全环保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隐患实施分级管理。
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下不推上”。各单位结合QHSE风险管理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按照隐患治理的可实施性以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车间级、公司级两级隐患。对于班组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车间;对于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公司。
㈠车间级隐患: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车间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轻微的隐患。
㈡公司级隐患:公司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公司解决不了,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的调查和识别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人员,采用定期和随时两种方式调查和识别现场各类隐患。随时的方式是指在日常巡检、安全环保检查和现场操作以及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各类隐患要随时查找,随时整改。定期的方式是指公司内部定期开展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过程中,对隐患进行调查和识别,隐患的调查和识别是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隐患识别调查出后要留下相应的记录,作为单位的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查找、识别和治理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隐患的评价
隐患的评价是指对识别调查出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可能导致的风险、环境影响和事故进行评价。隐患可能导致的风险、环境影响和事故的评价要符合公司QHSE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要求。
㈠对于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本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并存留评价记录。
㈡对于公司级的隐患,按照专业分工,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确认,并存留评价记录。
第十四条 隐患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车间不能整改的,评价结果为轻微以上的隐患要向安全质量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车间内部初步评价结果、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隐患的治理整改
隐患的治理整改坚持“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治理”的原则。隐患的治理整改作为公司QHSE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削减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各类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并将隐患情况告知整改责任单位。
对于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
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
安全质量环保处对个别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主管部门要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隐患的投资管理
对于不能通过维护、维修和大修治理的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技术发展处批准后进行立项,规划计划处对正式立项的隐患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优先组织实施。
㈠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投资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
㈡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
㈢股份公司各专业公司负责3000万—1亿元之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
㈣公司负责3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并上报专业公司备案。
㈤除特殊的事故应急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外,其他隐患治理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㈥所有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整改的验收和效果验证
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对于涉及到工程施工的验收,执行工程施工的验收程序;对于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验收,执行设备购置的验收程序;对于涉及到技术攻关的验收,执行技术攻关的验收程序。验收由隐患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工艺、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参加,并保留项目验收记录。在隐患治理整改项目完成后三个月至半年之内,由隐患的主管部门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并保留项目验收记录。
㈠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车间生产、工艺、设备和安全工程师参加。
㈡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效果验证。
第十八条 隐患的控制和应急
隐患一经调查识别和确认,在没有完成治理整改之前,为防止隐患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并有相关人员认定的明确记录,隐患的控制措施作为QHSE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削减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㈠车间级隐患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㈡公司级隐患由车间负责制定防范措施,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于没有及时发现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之间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损失×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之内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 对于没有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完成隐患治理的,每项隐患处罚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500元;由于整改治理隐患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第十九条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识别的隐患,在治理整改完成之前,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应急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扣罚相关人员绩效工资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识别的隐患,由于自身不能整改又没有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
第二十三条 以上处罚仅为隐患管理方面的处罚,追究事故责任另外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隐患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纳入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和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