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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为保证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因外来因素安全收到威胁和损伤,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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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四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
        第五条  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第六条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八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
        第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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