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部门、乡镇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提请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或协调规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提出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县政府将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县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县政府每年将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