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性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整改。
二. 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火灾隐患发现部门或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为他用的。常闭或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 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卫部门根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性质及分工,将火灾隐患情况,整改措施和建议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实整改的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四.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发现部门或人员有权暂时将危险部位停止或采取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保卫部门进行复查。
六. 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