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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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