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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9日


        第二十二条  市场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各市场要定期检查市场经营设施,全面排查本市场内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管理所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整改,对整改有难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受财力所限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中心报告。
        (三)中心建立市场安全隐患月度报告制度。各市场管理所要按要求报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各市场管理所提报的安全隐患,中心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报送消防管理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消防科、基建科和有关市场管理所按中心负责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踪督导。
        第二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的实际,参照《青岛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规范》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市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要经各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实施并报送消防科备案。向阳市场等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应急预案按要经中心消防管理人批准。
        (四)《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制定后应组织全员学习并定期演练。一般市场每12个月至少演练一次,工业品市场每6个月至少演练一次。通过演练,使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经营者熟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应定期修订。市场消防责任人变更和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人员变更时要及时组织学习、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各市场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三)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定期修订。
        (四)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要送消防科备案。重点市场和重要岗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经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值班规定。
        (一)中心所有设有经营房屋和经营设施的市场要全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各市场应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在市场开市到闭市前时间内,必须始终有管理人员在岗,确保市场突发情况得到及时处置。
        (二)常规时间段的市场工作人员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特殊时间段的值班人员重点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做好联络沟通和值班记录。
        (三)星期天、节假日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时间段,市场负责人要坚持带班。市场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四)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员在采取紧急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所负责人,必要时要报中心办公室和中心负责人。
        (五)消防监控室等重要岗位要保持24小时双岗值班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一)市场发现火警、火灾时,要按预案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二)对发生的火警和火灾要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和报表。
        (三)对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各市场分管负责人负责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搞好火灾现场责任认定。
        (四)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就发生火灾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做好总结,并分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规定。
        (一)中心定期组织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场员工和市场经营业户的培训。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经营业户、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特殊岗位消防安全疑难问题处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阳市场监控室和有关重点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规定。
        (一)各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市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各市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三)中心消防档案由办公室会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规定。
        (一)为切实增强各市场消防负责人的责任,中心与各市场管理所每年年初签定一次《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中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各市场管理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情况,中心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内容的市场管理所不能评为年度综合先进。
        (三)对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所)和个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奖励。
        (四)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处(扣除奖金、补助和工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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