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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9日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分工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本市场的火灾特点,熟悉市场内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整个市场经营区域划分、安全出口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电器线路走向和控制开关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况。
        (二)搞好本责任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保护好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市场安全运营。
        (四)搞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火灾和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本人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兼)职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市场负责人。
        (五)掌握简易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七)市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电工、夜间看护员、卫生保洁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也要按照岗位特点,负责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的各类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观管理制度,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市场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掌握与所在市场相适应的消防、逃生知识与技能。
        (三)各市场摊位应根据经营特点,在市场管理所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其正确使用方法。
        (四)工业品市场等消防重点场所要建立市场经营业户档案,及时了解市场经营人员变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商品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
        (二)工业品市场内严禁经营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摩丝、打火机等特殊业户要限制存货数量,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装修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私搭乱建。市场管理所统一进行的市场间隔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市场装修严禁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用电设施、设备。
        (三)室内市场装修必须报经市场管理所批准,填写装修审批表,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装修改造结束要经市场管理人员验收,验收人员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对有可能涉及到用电、消防设施改动的装修,市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加强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市场消防安全规定之处,要立即改正。
        (四)市场业户装修审批表、施工方案等资料要存入消防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市场用火管理规定。
        (一)市场生活区和经营区必须分开。工业品市场和全封闭式市场内严禁住宿,其他市场内住宿房内要进行重点管理。
        (二)市场内严禁在经营区内或仓库使用明火。市场营业期间在现场禁止动火。
        (三)市场内严禁使用电、气焊。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电、气焊的必须经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备好灭火器,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并有市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要向市场消防责任人报告有关施工情况。
        (四)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工业品市场严禁吸烟。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禁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市场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二)市场新建工程竣工后有关供配电图纸在中心存档的同时要为市场管理所存复印件。市场用电线路改动后要及时绘制竣工图纸存档备查。
        (三)市场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消防用电要分开。有条件的市场经营用电和夜间看护照明用电要分开,市场闭市后要关闭经营电源。
        (四)市场要配备专(兼)职电工负责市场用电管理,并要明确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具,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五)市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灯(60w以上的白炽灯)和电炉、“小太阳”、“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空调安装要经市场管理所批准,防止超负荷用电。
        (六)市场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市场房屋和经营设施装修改造时要保护好市场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七)市场管理所要定期对供电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修,防止线路老化和带故障设施、设备运行,及时消除用电隐患。用电大户、容易出现非正常用电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巡查。
        (八)各市场要建立供电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市场安全用电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疏散通道管理规定。
        市场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市场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卷帘下严禁堆积杂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安全巡查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装修有无违章情况。
        2、禁烟市场有无吸烟现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工业品市场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市场可以根据需要防火巡查频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四)坚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时将当日检查情况同夜间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填写《消防检查日报表》。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市场消防设施是指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逃生器具、消防广播等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二)市场设计、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时要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设施设备由消防科负责登记。各市场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场的消防设施设备档案,详细登记消防设施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各市场要根据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正确使用、保管、维修、养护消防实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其中灭火器要根据《规范》要求定期检修、充粉。消防报警、消防喷淋等重要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规范进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市场内严禁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严禁遮挡、私自拆卸、损毁消防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等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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