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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第一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内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二、仓库通道及出入口不准堵塞,严格按“五距”的规定码放,保持畅通。

  三、一般物品要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分开储存。

  四、库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线,不准使用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发现电路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五、禁止机动车、电瓶车进入仓库。库内保持清洁,可燃物要及时清理。

  六、仓库内禁止吸烟和一切明火。如需动用明火,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动火证。

  七、仓库人员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管辖的部位要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锁好门。

  八、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条  油库、化工库、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油库、化工库、实验室除执行“仓库防火安全规定”外,并应执行下列制度:

  一、性质特别危险的,必须单独储存;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遇水发生反应的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低洼容易受潮的地方;遇热分解自燃的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二、化学药品储存在同一柜橱内,应把固态药品放在上边,液态药品放下边。

  三、库内严禁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搬运和存放,必须符合包装上的规定和要求。

  四、在仓库内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电器设备及照明灯具应采取防爆措施。

  第三条  贵重原料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烟火,明确防火安全负责人。

  二、应分门别类存放,并设专柜加锁存放。

  三、非本库管理人员严禁私自进入,凡违章进入者应立即进行追查,并酌情处理。

  四、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五、库房内不得设置火炉、电闸、无防爆装置照明设施等,下班时要关灯、锁门,切断库房电源。

  六、加强防火措施,对电源、火源及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防止地点及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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