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路面执勤的交警们反映,在夜间值勤时,一些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耀眼的前照远光灯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的交通行为,非常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希望了解一下前照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谈谈夜间使用前照灯的相关要求。
前照灯是机动车最主要的主动安全部件之一,是为夜间行驶提供照明,保证机动车夜间行驶安全的一个重要部件,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专门单列了一条对前照灯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GB7258-2004规定,“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这就规定了机动车的前照灯必须可远、近光变换,不存在远、近光灯同时开亮的可能。GB7258-2004还规定,“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对于前照灯的近光,明确了不能眩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和行人。
对于发光强度,从车辆行驶中照明及行驶安全的角度出发,当然是越亮越好。考虑到远光灯对夜间道路的照明起到重要作用,在标准中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种类只对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的下限作出规定,保证夜间行车照明最低限度的需要,对发光强度的上限没有进行限制,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灯光的使用,从而保证行车的安全。 此外,机动车前照灯的配光性还应当符合有关配光性能技术标准的要求,不能将前照灯用于配光的玻璃灯罩更换为平板玻璃。
随着道路通行条件的不断改善,机动车的实际行驶速度越来越高,对前照灯发光强度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但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也会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在路面关于前照灯的违法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前照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二是不按规定使用前照灯。
如果前照灯发光强度不够,或者是光束照射的角度不符合技术标准,估夜间行驶时,驾驶人无法看清行驶线路前方的路况、车辆和行人,在高速行驶时非常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时,可按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就是违反规定使用前照灯。一些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驾驶人,在夜间驾驶车辆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照明,而忽视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在会车时长期使用远光灯照明,使对向而来的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无法看清路面情况,因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清楚地规定了会车时使用灯光的要求:“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违反此规定的,可按违反通行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警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另外,建议在驾驶技术培训及考试项目中,增加驾驶人应该遵守的公德及安全驾驶相关知识的内容,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见交通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