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是运政管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多年来,各级交通管理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加强和深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以确保运输安全。这一过程中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促进了工作的开展。本文将对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含义、界定及特点
(一)危险货物的含义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法律名词有“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晶”、“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等。有些工作人员对此感觉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附则中规定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核能物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不适用这一条例,也使许多工作人员产生疑惑,不清楚如何界定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在国家标准GB6944—9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给出的定义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由此可见,危险货物必须同时具备这样三个要素:一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二是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三是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需要特别防护。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上述一些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法律称谓应该说基本都能对应相关的危险货物类别。如“民用爆炸品”对应第1类爆炸品,“城镇燃气’’对应第2类气体。由此可以说“危险货物”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宽泛的法律概念,涵盖了我们日常所接触的其他一些与“危险货物”称谓有关的法律名词所特指的内容。
(二)危险货物的界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危险货物的范围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
1,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的。
2.列入《剧毒化学晶目录》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目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基本重复,只是分类标准不同,且仅对具有剧毒的化学品进行了收录。而未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并公布。如上述八部委近年来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
3.国家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同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高温熔融金属(如铁水)的道路运输也应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4.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则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的鉴定单位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第6条关于托运责任中的第3款要求,“托运未列入GBl2268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