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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4日

      造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从安全工作基础方面看,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还不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文化素质仍然较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多数小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造成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混乱,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相当严重。从前段安全技术"会诊"结果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问题也很突出。如普遍存在着采掘接替紧张;机电设备老化,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够;人才流失,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等。同时,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煤矿超能力生产也给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目前煤矿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比较落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增加。
      从自然条件方面看,我国高瓦斯矿井多,瓦斯灾害严重。近年来,通过贯彻"十二字"方针,特别是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7项措施,推广淮南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以后,瓦斯治理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差距仍然较大。在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预测、监控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煤矿安全工作面对的情况十分复杂。
      正是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很脆弱,全国以及一些地方的煤矿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不巩固,还可能出现反复。比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从1995年到2004年的10年间曾出现几次反复。1995年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6907人,1997年上升到7083人,2000年下降到5796人,2002年又上升到6995人,2003、2004年又连续下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出现波动,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发展趋势是好的。1999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6.007,自2000年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以来,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 直到2004年的3.081,平均每年下降9.74%,今年上半年又下降到2.749,同比下降7.5%。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也是事故易发期。而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那些深层次、基础性问题,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因此,一方面我们要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打持久战的准备;另一方面,要认清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趋势,始终保持坚定的信心和旺盛的进取精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事故多发的状况有所扭转,事故总量有所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第三阶段:到2020年,安全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6月7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和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按照《决定》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打好持久战。
      所谓"攻坚战",就是面对依然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要立足当前,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坚决的态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的攻坚,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性、超常规的过硬措施,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稳定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所谓"持久战",就是要着眼长远,围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煤矿安全整治长期作战的计划,分阶段部署,按步骤实施,从科技攻关、资金投入、人员培训、监管监察等多个方面,以及多个层面,采取强根固本之策,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攻坚战"和"持久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互相促进,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问题。既有近期目标,又有长远目标,但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因此,大家务必正确处理、认真把握,做到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努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尽管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但是我们有各方面的有利因素。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加快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有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支持;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加强;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因此,我们坚信,只要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就一定能够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各项工作
      按照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后5个月及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以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五个要素"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到位,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按照以上思路,围绕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精神,要突出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推进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深化。
      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加大力度,重点突破,扎实推进。
      一是要继续突出对瓦斯治理的重点监察。要加强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科学合理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防止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督促各地落实全国煤矿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年底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企业内部联网,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全县范围内联网。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督导工作的检查指导。指导各地安全督导组深入开展督导工作;针对当前小煤矿特大事故多发的现实,督促各有关地方政府建立领导分工联系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督导力量,将督导范围逐步扩大到部分重点乡镇煤矿;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执法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整改的力度;组织召开安全督导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安全督导工作成果,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推进安全技术"会诊"问题的解决。我们正在汇总整理各专家组的"会诊"情况,将分专项抄送瓦斯治理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诊"结果,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技改项目建议;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普遍性的、共性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将向科技部提出科技攻关建议;对专家"会诊"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国家局将向有关地方政府下达监察意见,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隐患治理。
      (二)加快职能转变,督促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9号文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提出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煤矿安全工作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国家监察,推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把握职能定位,履行好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暂行办法》,这次也作为会议材料印发给大家参阅,近期将以部门规章发布施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履行好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二是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黄菊副总理在淮南现场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更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要督促地方政府尤其是尚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五省(区、市)尽快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形成省、市、县直至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认真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煤矿企业落实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督促煤矿企业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内部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从建立标准体系、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提高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煤矿职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
      (三)继续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强化煤矿安全源头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重点落实"三项制度":
      一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对未申办、未被受理或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同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证照,并通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行。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对取得许可证后降低安全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借鉴山西省的做法,明确停产整顿矿井的最终整顿期限,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是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专篇"不予审查;未进行设计审查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坚决责令停止施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投产,已投入生产的矿井责令停止生产,通过竣工验收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基建名义生产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二是煤矿安全培训制度。针对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的问题,总局近期将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要组织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进一步规范资格培训工作。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职工全员培训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职工上岗、转岗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
      (四)贯彻"依法治安"方针,加大监察执法和事故查处力度。
      贯彻"依法治安"方针,对企业来说就是要"有法必依",对政府部门来说就是要"执法必严",对于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来说,就是要依法加大监察执法和事故查处力度。要按照毅中同志在昨天下午总结会上"七个依靠"的要求,依靠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公检法的力量,搞好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要认真贯彻7月21日国家六部委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推动"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落实到位。8月份,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按期结案;要依法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把"四不放过"原则落到实处;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坚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煤矿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察,督促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一是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省级煤矿安全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搞好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完善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对于具有警示作用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典型案例,要定期进行通报,同时要公开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情况。通过媒体及时曝光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非法建设和生产的矿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是加大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全社会喊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口号,促使各地、各单位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树立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的思想;大力宣传《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即两个"五十条"),让煤矿企业和广大煤矿职工掌握瓦斯防治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常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大力推广煤矿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和引路作用。要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淮南矿业集团瓦斯防治、平顶山市石龙区"三个委派"、阜新煤矿实行井下"安全专盯"、大同煤矿井下班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兖矿集团群众安全"六项权利"、鸡西矿业集团全员安全培训以及神华集团创建本质安全生产等经验,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自身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执法权力,一定要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毅中和显政同志已分别对队伍的自身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上,我们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总局党组近期也将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自觉性。
      一是加强业务建设。强化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技术素质、执法监察能力、法律法规水平;积极探索和创新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监察分局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开展执法案例分析和执法文书评比活动,同时组织开展执法交流,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执法队伍。
      二是加强执法管理。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辖区煤矿灾害、矿点数量及分布、监察力量等因素,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积极推行煤矿安全监察目标管理,同时要对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做出安排,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在工作作风方面,要克服工作不实的问题,层次要更深入一些,情况摸得更翔实一些,措施要更细致一些,解决问题更实在一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在监察执法方面,要克服执法不严的问题,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坚决排除人情干扰,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做到六亲不认,"一把尺子量到底";在廉洁从政方面,要杜绝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带头遵守好"九条纪律"和"五个一律"的规定,令从我行,禁从我止。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关心一线监察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同志们,后5个月要抓的工作很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进一步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炭工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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